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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监关注炒作收购消息操纵股价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1-13 11:30:58

香港上市公司“炒壳”行为近年来明显增加,每当公司公布指有要约人正在考虑要约收购,股价就会出现相应波动。立法会金融服务界议员张华峰近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对此作出提问,质疑有上市公司借公布有潜在收购者“洽商”等消息,意在炒作股价。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回复称,证监会正密切监察这一趋势,如果发现任何公布属虚假或误导性,将作出调查和执法行动。

陈家强在回复中透露,2015年香港上市公司中因潜在的要约收购情况作出“洽商”公布的上市公司共有75间,最终有35间谈判终止,比例高达47%。不过到了2016年情况改善,48间公布“洽商”的公司中,只有9间谈判最终终止。

目前,有关的公布是根据香港《收购规则》3.7作出,该规则要求:“在就有意要约的确实意图发出通知之前,如果有意要约人或有关受要约公司发出简单公布,表明正在进行洽商或某名有意要约人正在考虑作出要约,则该公布通常已符合本规则3所指的责任”。

陈家强表示,随着2015年新规则3.7公布的发布数目显著上升,证监会的收购执行人员已于2016年采取积极行动,如当事人与其接触,在检视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已提醒当事人考虑是否需要发出规则3.7公布。证监会的收购执行人员也在2016年六月号的《收购通讯》发表文章,提醒从业人员,如果当事人正在进行磋商但尚未达致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只要将有关资料保密,便无须根据规则3.7发出“洽商”的公布。

香港证监会表示,正密切监察这类“洽商”公布的持续增长趋势,虽然尚未特别就此类公布采取正式行动,但如果该会发现任何这类公布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任何人士利用这些公布,通过对有关股票进行内幕交易或股价操纵获取不恰当的利益时,便会作出调查及采取执法行动。

不过陈家强同时强调,上市公司的停牌以及是否对于潜在收购发出公布,决定最终是由最熟悉公司事务及履行受信责任的公司董事在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整体来说,证监会的收购执行人员认为不适宜订明在发出规则3.7公布前须符合怎样的具体条件,因为这种要求可能会干预董事在合乎法规的情况下行使其权力及履行其责任。

陈家强也表示,目前的规则3.7跳舞与其他主要海外收购制度如英国、澳洲、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等地所订的类似条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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