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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士:对企业“带病上市”必须坚持“零容忍”

发布时间: 2017-05-10 10:12:11

一季报多只新股、次新股业绩“变脸”,引发了市场对于IPO常态化后企业“带病上市”的质疑。对此,监管部门表示,如果企业上市后当年业绩下滑甚至亏损严重,但风险揭示不够充分,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或相应措施。此举虽属亡羊补牢,但也很有必要。而更重要的是,发审机构要把好IPO企业的上市关,特别是对“带病上市”行为,要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一季报新股、次新股业绩“变脸”主要表现为净利润亏损,或净利润为正但同比下滑。其中,既包括沪市主板公司,也包含深市中小板与创业板公司。既有2016年挂牌的公司,也有今年才跻身资本市场的公司。据不完全统计,一季报新股、次新股亏损的上市公司多达32家,而创业板就“包揽”了其中的16家。这些新股、次新股业绩“变脸”原因,与相关上市公司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或季节性波动有关。像思特奇、尚品宅配等就披露了季节性因素风险;也有的公司与体量较小,收入确认无明显季节性规律有关。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新股IPO审核与发行逐步进入常态化,新股否决率出现上升势头,IPO过会率已悄然创下了新低。证监会发审委审结首发企业包括核准、否决、撤回三种情形。去年四季度,发审委共审结首发企业153家,其中核准131家,14家撤回,8家被否决,核准率为85.6%,否决率为14.4%。今年截至5月3日,共审结首发企业217家,核准158家,40家撤回,19家否决,核准率为72.8%,否决率为27.2%。显然,尽管新股发行与审核步入常态化,但标准并未降低。而且,从多方面渠道透露出来的信息都是IPO审核从严。

尽管如此,也还是会有“漏网之鱼”。事实上,此前像云南绿大地、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造假企业能成功挂牌,也一直是困扰A股市场的一大问题。而近期被揭露的冯小树案,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各方对IPO审核及企业“带病上市”的强烈关注。

一家企业是否“带病上市”,现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给出了标准。其一是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二是第二十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符合这两条的标准,就可认定相关企业的上市属于“带病上市”。

以近期遭到实名举报的某公司为例。一个月前,这家公司通过了发审委的审核。然而,在该公司上会审核之前,就遭到两轮举报,直指该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与财务造假。就在日前,举报者以召开媒体招待会的形式再次举报该公司,此次动静更大,所产生的影响不言而喻。笔者以为,对在上会之前就遭到举报的公司,无论是否属实,都该“暂缓表决”,待事情调查清楚后再作决定不迟。

另一方面,虽然这家公司在招股书中披露了实际控制人曾涉足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已被曝光的案件,不过也凸显出该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存在的问题,因此,至少该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是令人存疑的。而且,由于该公司是否涉嫌财务造假还有待调查,其所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样都要打个问号。再进一步分析,公司频频遭到举报,本身就是个“问题”。在“问题”没有澄清或弄清楚之前,其亦属于“问题”企业。

如果出现企业“带病上市”情况,对质地优良的上市企业不公平,对那些因“病”上会被否的企业同样也不公平,有人因之获取巨额的利益,无形中会在市场上引发新的不公平。因此,对于“带病上市”的企业,即使其“问题”不大,即便是“小病”,但从维护市场公平的角度,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都应该对其“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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