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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视觉成争夺焦点 应用场景将加速拓展(06/23)

发布时间: 2016-06-23 09:41:57

6月初,俄罗斯计算机视觉公司VisionLabs开发了一个通用的开源计算机视觉开发平台,Facebook与谷歌为其提供资金并测试开发成果。另外,5月,美国亚马逊公司收购了一支欧洲顶级机器视觉团队用于无人机领域研究。无独有偶,英特尔收购了俄罗斯计算机视觉公司Itseez,用于无人驾驶领域。

近年来,国外社交类互联网公司在机器视觉行业的布局尤为迅猛。此前,Snapchat收购计算机视觉公司Seene;Pinterest收购视觉创业公司VisualGraph;Twitter收购基于深度学习的计算机视觉创业公司Madbits。

全球互联网巨头加速布局机器视觉正是看中了该行业无限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未来数年内,机器视觉将会成为各国抢占智能市场的必争之地。目前,机器视觉已成功应用到工业机器人、自动驾驶、医疗诊断、安防监控和工业检测等多个领域。

机器视觉是指采用机器代替人眼来做测量与判断,通过计算机摄取图像来模拟人的视觉功能,实现人眼视觉的延伸。更为重要的是,机器视觉系统具备人脑的一部分功能,能够从客观事物的图像中提取信息,处理并加以理解,最终用于实际检测、测量和控制。完整的机器视觉系统一般包括光源、镜头、相机、图像采集卡、图像处理单元、核心软件、监视器、通讯以及输入输出单元等。

相比于人眼观测,机器视觉具有自动化、客观、非接触和高精度等特点。特别是在工业生产领域,机器视觉强调生产的精度和速度,以及工业现场环境下的可靠性,在重复和机械性的工作中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目前,机器视觉在工业中的应用最为广泛,而工业中又以电子制造占比最大,约占40%至50%。高性能、高精密度的专业设备制造行业与机器视觉的使用特点较为匹配,比较典型的是国际范围内最早带动整个机器视觉行业崛起的半导体产业。全球半导体制造业对于机器视觉的需求占到全行业市场需求的 40%以上,半导体制造的景气回暖将对机器视觉行业带来积极影响。

随着科技业新技术迭出,机器视觉的应用领域窗口将被打开,未来这一应用技术将扩展至消费电子、可穿戴式装置、汽车先进驾驶辅助系统以及智能化监控等更贴近大众生活的领域。

我国机器视觉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去年,全球机器视觉市场规模约42亿美元,增速为10.5%。其中,我国市场规模达3.5亿美元,增速居全球首位,约为22.2%。

在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未来需要投入大量工业机器人等自动化设备。国际机器人联盟(IFR)预计,到2018年,我国工业机器人新安装量将占全球的三分之一,加上政策的大力扶持,我国机器视觉部件级市场空间将突破35亿元,系统集成市场规模将达到140亿元。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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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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