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泰证券首届“芒种星计划”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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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上海分公司首届“芒种星计划”启动仪式于2017年7月2日在上海盛大开幕。

本次活动由中泰证券上海分公司、鲁证期货、赞庚集团(剑客母基金)主办,携手业内优秀的银行、期货经纪商、FOF管理机构,首推面向成长期私募的专属项目“芒种星计划”。通过产品、资本、IT技术、品牌推广构建四位一体的业务圈层,旨在铸就一个专注、高效、开放的私募新生态。

中泰证券是全国性综合类大型券商,注册资本62.72亿,设有38家证券分公司、242家证券营业部。上海分公司作为中泰证券在上海区域布局的重要业务中心,积极推进财富管理、机构经纪、投行、固收等业务的建设和发展,辖区内设有13家营业网点,致力于为广大客户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开放的资源和业务交互平台,。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19亿元。2015年7月7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我国期货行业境内外主板首家上市公司,以及香港联交所首家以期货为主业的上市公司,自2007年以来,客户资产、盈利能力等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大幅超越市场平均增长速度,目前综合实力跻身于行业前列。

上海赞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FOF母基金、债券固定收益,投行业务等资产管理为主营业务的投资集团公司。2013年赞庚集团发起设立上海剑克资产管理中心,主要投资于私募FOF市场。剑克资产核心团队立足FOF管理行业,与各大券商、银行、机构深度合作,大力发展私募FOF基金。

本次会议以“成长主义——芒种星私募服务方案”为核心。特别邀请了中泰证券研究所高级经济学家高瑞东带来宏观分享“增长的韧性——2017年下半年中国经济展望”、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权益投资经理洪晓峰讲解“当前市场下银行FOF的资产配置策略”、合富私募金服总经理朱继米“新监管形势下,私募合规运营的若干思考”以及中泰证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何波总博士关于“XTP为量化而生”的介绍。

圆桌会议上特别邀请的嘉宾有: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中心投资顾问部主管唐维恺、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江、珠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刘朝阳、微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分析部邓颖,为现场来宾来带关于投资、FOF投资、AI应用等方面的精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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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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