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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普通转出最慢4天到账

发布时间: 2014-04-24 15:39:12

    今日起,余额宝超过5万元的大额赎回将不再享受T+0,而变成T+1甚至是T+2。在分析人士看来,随着余额宝规模的做大,天弘基金已经无力垫资保证余额宝的巨额实时赎回,给大额赎回T+0逐步设限也是在意料之中。

  根据支付宝发布的公告,自本月24日开始,转出日累计超过5万元的,将默认为普通转出,在转出时间上,若用户在工作日当日15点前申请转出,则在下个工作日24点前到 账,也就是T+1;而当日15点后转出的,则必须在下两个工作日24点前方能到账,也就是T+2;此外,非工作日提出转出申请,也会在下两个工作日24点 前方能到账。2小时到账和实时到账均不受此次到账调整影响,用户仍可通过这两种方式实现5万元以下赎回的T+0。

  支付宝相关人士表示,主要是根据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在原有的基础上对5万元的赎回到账增加了普通转出的功能。而普通转出和原有的转出方式在后台上并不属于同一种通道。基金人士表示,根据新的规定,投资者在15点后转出,将比原来的转出 方式多获得一天的收益。从基金的投资角度看,15点后的申请在下两个工作日24点前到账仍属于T+1。

  此外,支付宝规定,从余额宝转出到银行卡次数为每天3次,余额宝转出到支付宝余额则不受转出次数限制。同时,转出到余额宝与余额宝消费共享限额为每日5万元,每月20万元。

  一向以流动性和收益率攻城略地的余额宝此时为何对流动性设限?市场猜测,本次调整是由于余额宝的“盘子”越来越大,垫付资金方面出现紧张,支付宝及天弘基金不得已才给余额宝的大额赎回设限,尤其是在银行间市场下午3点收盘之后,赎回压力更加明显。

  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均在采访中表示,余额宝实现T+0的方式与传统货币基金的T+0方式截然不同,类似于场内货币基金实现T+0的方式,是天弘基金通过和支付宝之间的资金结算流程优化来实现T+0,并不需要垫资。

  但这样的说法并不为市场人士认同,分析人士认为,结算程序再优化,没有外来资金的介入,不可能保证一只数千亿元规模的基金随时能够实现实时赎回。

  某第三方支付公司人士称,微信理财通涉及资金垫付问题,所以才会对每天赎回金额做出限制,在特殊时点上,理财通还出现过暂停赎回的情况,这也是 因为当天赎回资金过大,没有垫付资金引发的。随着宝宝系产品规模的日益庞大,资金的高频率、大额度流出将对货币基金正常运作造成一定影响,基金公司和相关 的网络销售平台必须在客户体验与成本控制上做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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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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