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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收益即将跌破5%!!!

发布时间: 2014-04-28 16:22:45

  曾经风光无限的互联网“宝宝”近期收益率持续下滑,已逼近5%红线;另一方面,受大额赎回条件收紧,转账、消费等功能受限影响,用户数量急剧下降,资金“搬家”趋势明显。

  收益率持续下滑

  4月以来,市场资金面相对宽松,受此影响,互联网“宝宝军团”的收益率持续回落,“破五”只是时间问题而已。截至26日,天弘“余额宝”7日年化收益率为5.13%;微信理财通“财富宝”7日年化收益率为5.24%;此外,网易“现金宝”、京东“小金库”、苏宁“零钱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7日年化收益率均回落至5.0%左右。

  而去年底,由于资金面紧张等原因,互联网“宝宝”收益率曾一度扶摇直上,长期徘徊在6%左右,部分产品甚至高达7%。

  今年以来,“陡然生变”的互联网“宝宝”的购买和赎回政策令不少“宝宝粉丝”闹心不已。从24日起,余额宝转出到银行卡金额低于5万元,可两小 时到账,若累计转出金额大于5万元,资金到账时间为T+2日。而微信理财通则规定,提交到华夏财富宝基金的赎回业务到账时间调整为赎回的第二个工作日,这 意味着理财通已暂停赎回T+0模式。

  银率网分析师殷燕敏认为,互联网“宝宝”之所以比普通货币基金更受关注,正因为其拥有T+0实时赎回的功能,才能与银行活期存款媲美,凸显收益优势,如果实时赎回不能实现,对于用户的体验将大打折扣。

  银行业人士称,此前,“宝宝”类产品之所以可以实现T+0到账,其实是由产品对接的基金公司先行垫付资金。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货币基金规模已达1.44万亿元。

  用户出逃资金搬家

  既要守住客户,更要留住存款,银行纷纷联手基金公司,推出各种类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率直逼互联网“宝宝”。截至26日,兴业银行(9.97, -0.25, -2.45%)掌柜钱包7日年化收益率为5.87%,中银“活期宝”7日年化收益率为5.26%,民生“如意宝”7日年化收益率为5.15%,平安银行(11.03, -0.22, -1.96%)近期最高收益率达5.58%。

  记者了解到,银行系“宝宝”无存款限额、赎回条件比互联网“宝宝”更具灵活性,一些银行还在尝试推出创新产品。如中信银行(4.85, -0.08, -1.62%)宣称即将推出名为“薪金宝”的货币市场存款账户,直接用ATM机就能赎回,信用卡账单可以直接使用货币基金偿还等。

  据记者了解,由于各类“宝宝”产品目前高收益主要来源于银行协议存款,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宝宝”产品的收益率预期,因此,一旦银行业愿意主动变革,银行版的“宝宝”产品在收益率上也更具优势,互联网“宝宝”类理财产品或受到冲击。

  此外,由于银行的“宝宝”系产品收益不低,而互联网金融产品始终在安全性上仍有隐患,不少人开始把互联网“宝宝”账户的钱重新转回银行,购买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产品总给人不踏实的感觉,且在赎回条件方面还是会受制于银行,既然收益率差不多,肯定是选择相对安全的传统银行,此外银行的后台风控和客户服务也较互联网企业更成熟一些。”在深圳民生银行(7.87, 0.05, 0.64%)某支行的小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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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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