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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概股遭“净网”重创

发布时间: 2014-04-29 13:14:25

中国政府的互联网“扫黄打非”声势浩大,上周通报处罚新浪,这周波及搜狐。继新浪被吊销互联网出版及网络传播许可证后,搜狐旗下视频网站昨日已将独 家版权的热门美剧《生活大爆炸》下架。搜狐股价当天重挫逾6.7%,连累中概股集体走低,投资者信心动摇。中概股的惨淡表现为阿里巴巴酝酿的史上最大 IPO投下阴影。

除了股价跌至一年来新低的搜狐,让共有版权的《傲骨贤妻》在其网站销声匿迹的优酷土豆跌5.5%,创去年8月以来新低。即使传出阿里巴巴以12.2 亿美元入股的利好,也没能阻挡优酷土豆的跌势。此轮下跌新老中概股均未能幸免,百度跌幅接近7.4%,新浪微博暴跌8.8%,逼近本月16日IPO定价每 股17美元。

多家视频网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下架《生活大爆炸》、《傲骨贤妻》、《海军罪案调查处》和《律师本色》四部美剧是由于4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达通知,但下架具体原因并不知情。

彭博报道称,搜狐首席执行官张朝阳透露《生活大爆炸》下架是应监管方要求,未解释具体原因,可能审查后重新播出。

在昨日的今年第一季度财报沟通会上,张朝阳表示,《生活大爆炸》等美剧下架对业务影响不大。他认为,被下架的美剧仅是个案,不代表广电总局对美剧在中国总体策略的变化。

美国券商Pacific Crest Securities分析师Cheng Cheng评价昨天中概股表现称:

看看搜狐的视频平台,他们向来被视为西方内容、美国内容最流行的网站之一。这可能影响(中概股)。

中国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决定,自本月中旬至11月在全国展开“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上周已查处淫秽色情网站110家,关闭相关频道、栏目250个。

因涉嫌在其读书频道和视频节目中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上周新浪被吊销相关许可证,被禁止从事互联网出版和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并被处5至10倍于违法金额的罚款。

阿里巴巴于今年3月16日宣布已经决定启动在美国的IPO事宜。但一个月来,美股科技股屡遭洗劫,新浪微博IPO的定价也是预期发行价的下限。中概股昨日集体下跌又给阿里巴巴上市蒙上了一层阴影。

著名娱评人谭飞认为,对关注国内影视市场的人士来说,上述美剧被下架的消息其实不太让人意外。早在上个月,广电总局就发布关于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的通知,除了网站自制剧和国产剧集,各大网站争相购买的美剧、英剧也将面临审查。

考虑到中国未出台影视分级制度,对互联网播放国外影视剧的审查也是一片空白,谭飞评论称,除了内容监管,“净化”视频外,主管部门出台此政策有更深层的原因:保护国内依旧羸弱的影视工业,特别是面对美剧的竞争日益显出弱势的国产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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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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