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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4月CPI上涨1.8%低于预期

发布时间: 2014-05-09 09:47:40

    2014年4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1.8%。其中,城市上涨1.9%,农村上涨1.6%;食品价格上涨2.3%,非食品价格上涨1.6%;消费品价格上涨1.4%,服务价格上涨2.7%。1-4月平均,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2.2%。

  4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下降0.3%。其中,城市下降0.3%,农村下降0.4%;食品价格下降1.3%,非食品价格上涨0.2%;消费品价格下降0.6%,服务价格上涨0.2%。

  一、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同比变动情况

  4月份,食品价格同比上涨2.3%,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约0.76个百分点。其中,鲜果价格上涨18.6%,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 平上涨约0.40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上涨5.7%,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15个百分点;粮食价格上涨2.8%,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 约0.08个百分点;鲜菜价格下降7.9%,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28个百分点;肉禽及其制品价格下降0.7%,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下降 约0.05个百分点(猪肉价格下降7.2%,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21个百分点)。

  烟酒及用品价格同比下降0.6%。其中,酒类价格下降1.9%,烟草价格上涨0.2%。

  衣着价格同比上涨2.3%。其中,衣着加工服务费价格上涨5.0%,服装价格上涨2.5%。

  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价格同比上涨1.2%。其中,家庭服务及加工维修服务价格上涨7.0%,耐用消费品价格上涨0.4%。

  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价格同比上涨1.2%。其中,中药材及中成药价格上涨3.5%,医疗保健服务价格上涨1.1%,西药价格上涨0.5%。

  交通和通信价格同比上涨0.1%。其中,车辆使用及维修价格上涨2.6%,车用燃料及零配件价格上涨1.1%,通信工具价格下降4.9%,交通工具价格下降1.0%。

  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价格同比上涨2.0%。其中,旅游价格上涨7.2%,教育服务价格上涨2.2%。

  居住价格同比上涨2.4%。其中,住房租金价格上涨3.7%,建房及装修材料价格上涨1.3%,水、电、燃料价格上涨1.1%。

  据测算,在4月份1.8%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中,去年价格上涨的翘尾因素约为1.1个百分点,新涨价因素约为0.7个百分点。

  二、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4月份,食品价格环比下降1.3%。其中,鲜菜、猪肉和水产品价格分别下降9.3%、6.6%和0.6%,分别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33、0.18和0.02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上涨1.5%,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约0.04个百分点。

  4月份,非食品价格环比上涨0.2%。其中,衣着、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居住价格分别上涨0.6%、0.3%、0.1%和0.1%;烟酒及用品、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价格持平(涨跌幅度为0)。

20144月居民消费价格主要数据

 

4月

1-4月平均

环比涨跌幅(%)

同比涨跌幅(%)

涨跌幅(%)

居民消费价格

-0.3

1.8

2.2

  其中:城市

-0.3

1.9

2.2

     农村

-0.4

1.6

1.9

  其中:食品

-1.3

2.3

3.2

     非食品

0.2

1.6

1.6

  其中:消费品

-0.6

1.4

1.8

     服务

0.2

2.7

3.0

  其中:不包括食品和能源

0.2

1.6

1.7

  其中:不包括鲜菜和鲜果

0.0

1.8

1.8

分类别

 

 

 

一、食品

-1.3

2.3

3.2

  粮  食

0.2

2.8

2.8

  油  脂

-0.8

-5.9

-5.3

  肉禽及其制品

-2.5

-0.7

-1.3

    其中:猪肉

-6.6

-7.2

-6.7

       牛肉

-0.4

8.0

9.0

       羊肉

-0.4

6.3

7.9

  蛋

3.5

7.0

-0.8

  水 产 品

-0.6

5.7

6.1

  鲜  菜

-9.3

-7.9

2.3

  鲜  果

1.5

18.6

19.6

  液体乳及乳制品

-0.2

10.8

11.4

二、烟酒及用品

0.0

-0.6

-0.7

  烟  草

0.0

0.2

0.2

  酒

-0.1

-1.9

-1.9

三、衣着

0.6

2.3

2.2

  服  装

0.7

2.5

2.3

  鞋

0.5

1.8

1.7

  衣着加工服务费

0.3

5.0

5.1

四、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

0.1

1.2

1.3

  耐用消费品

0.0

0.4

0.4

  家庭服务及加工维修服务

0.3

7.0

7.4

五、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

0.0

1.2

1.1

  中药材及中成药

0.1

3.5

4.1

  西  药

-0.1

0.5

0.6

  医疗保健服务

0.0

1.1

1.1

六、交通和通信

0.0

0.1

-0.1

  交通工具

-0.1

-1.0

-1.0

  车用燃料及零配件

-0.7

1.1

-0.1

  车辆使用及维修费

0.2

2.6

2.7

  通信工具

-0.5

-4.9

-5.5

  通信服务

0.0

-0.1

-0.1

七、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

0.3

2.0

2.4

  教育服务

0.0

2.2

2.4

  旅  游

1.0

7.2

9.3

八、居住

0.1

2.4

2.6

  建房及装修材料

0.1

1.3

1.5

  住房租金

0.1

3.7

4.3

  水、电、燃料

-0.1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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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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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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