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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正研究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3-27 09:26:08

绿色,是中央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绿色产业和经济快速发展,相应地对绿色金融的需求也不断扩大。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3月25日在参加博鳌亚洲论坛2017年年会“金融业的‘绿色革命’”分论坛时表示,证监会各部门的认识高度一致,会尽最大努力推进绿色金融的发展。

去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披露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对此,方星海表示:“经过连续几年的披露,投资者就能比较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在减排上是否有所改进。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将环保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推广到所有上市公司。”

3月2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证监会系统单位应当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建立审核绿色通道,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升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便利性。

如何防止企业“漂绿”,冒用、滥用绿色项目名义套用、挪用资金?方星海强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下称“绿金委”)此前编制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指导意见》也承接了这一目录,重点支持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产业。同时,绿色债券的申请需要第三方机构的认证。此外,发改委正在研究制订更为详细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

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指出,绿金委出台的指导目录已经被央行金融市场司和沪深交易所采用,未来还将继续修订。此外,中国已经有9家第三方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他们能够在债券发行前把一道关,防止企业“漂绿”。在绿色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也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的使用情况。

去年8月31日,证监会联合央行等七部委共同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同时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

方星海强调:“机构投资者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后,背后出资的客户就能更好地了解这家机构在绿色投资责任上做得如何,其资金是不是被用到了绿色项目,以便结合自身需求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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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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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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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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