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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首入国际区块链联盟 行业迎催化剂(05/25)

发布时间: 2016-05-25 09:26:50

中国证券网讯 综合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报道,5月24日,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宣布与国际金融创新公司R3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正式加入R3分布式分类账联盟,为全球金融市场设计和应用分布式共享分类账技术。

平安将与全球最大的四十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共同为金融服务行业开发基于分布式共享分类账技术的开拓性商务应用。此次平安加入的是以R3 实验与研究中心(R3 Lab and Research Centre)为基础的R3全球合作伙伴网络。该中心已成为分布式共享分类账技术合作开发测试的重心。

R3团队由金融行业资深人士、技术专家和新技术创业者构成,将电子金融市场、密码学和数字货币领域的专长融为一体。R3在纽约、伦敦和旧金山与其合作伙伴共同运营,致力于界定、设计和提供新一代金融技术。

平安集团首席运营官陈心颖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平安集团一向积极将前沿技术和创新运用于其银行、保险、投资和互联网业务。我们为加入R3感到振奋,并期待开发和运用区块链技术打造更加高效的端到端金融资产数字化管理。”

R3首席执行官David Rutter表示:“在我们发展代表全球银行及金融机构利益的成员网络历程中,平安的加盟是一个重要里程碑。我们期待与其合作,开发新一代金融服务技术。”

根据市场公开信息,由金融行业资深人士、技术人员和区块链及密码学专家组成的R3团队正与该联盟成员共同进行研究、实验、设计和建构,以使该技术满足银行业在身份、隐私、安全、可扩展性、互操作性及遗留系统整合方面的需要。

R3 近期发布了Corda,一个用于记录、管理和同步受监管金融机构之间金融协议的共享分类账平台。该平台深受区块链系统启发并从中获益,不含使区块链在很多银行场景中不适宜的设计。

区块链是指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主要让参与系统中的任意多个节点,通过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定时间内的系统全部信息交流数据,并且生成数据指纹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和链接下一个数据库块。

互联网将使得全球之间的互动越来越紧密,伴随而来的就是巨大的信任鸿沟。目前现有的主流数据库技术架构都是私密且中心化的,在这个架构上是永远无法解决价值转移和互信问题。所以区块链技术有可能将成为下一代数据库架构。通过去中心化技术,将能够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完成数学(算法)背书、全球互信这个巨大的进步。

无独有偶,由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及DACA区块链协会联合主办,巴比特区块链研究中心协办的“2016区块链国际峰会”将于2016年6月22日至24日在中国北京隆重召开。本次峰会将有超过500位业内高层参与,汇聚了证券交易所、基金行业、支付及转账、银行业、保险行业、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物联网、加密数字股权众筹、P2P征信、医疗信息、物联网和云计算等行业。可见,区块链的社会关注度正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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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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