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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十大利好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8-14 09:29:14

进入脱硝领域中核钛白产业升级望梅止渴

8月13日晚间,中核钛白发布公告,表示公司与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签署了技术合作研发框架协议。协议事关雾霾治理烟气脱硝催化剂与钛白高值化利用技术合作研发。

松辽汽车拟定增39.48亿进军影视、游戏产业

松辽汽车拟向文资控股等非公开发行股份60925.92万股,发行价格为6.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9.48亿,全部用于收购耀莱影城100%股权、都玩网络100%及补充流动资金等。

森远股份牵手湖南路桥共同拓展道路养护市场

8月13日,森远股份发布公告,公司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确定将道路养护作为重点的战略合作领域,共同致力于道路养护技术发展。

方大集团牵手十一科技深化光伏业务

方大集团新能源产业向前有力推进。8月13日,方大集团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签署新能源光伏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国统股份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超370%

国统股份13日晚间发布2014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659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42.4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84.42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76.03%。

潜在客户现身天龙光电获9500万设备采购合同

根据公告,天龙光电于8月12日与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金坛签订了《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500万元,所采购的设备为DRZF800高效多晶硅铸锭炉。

襄阳轴承上半年净利增9倍国际化初显成效

襄阳轴承13日晚披露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17亿元,同比增加76.2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11.61万元,同比增加932.22%。

对于报告期净利大增,公司解释主要是由于2013年度公司成功完成了对波兰KFLT工厂89.15%股份的收购,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同时借助其国外销售网络拓展了公司海外市场。

深天马A上半年净利8139万元同比大增280%

深天马A13日发布2014半年报。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8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实现净利润8139.24万元,同比大幅增加280.14%。

中山公用大股东股权转让敲定复星集团每股10.52元受让13%股权

中山公用大股东协议转让股权的事宜终于敲定。该公司8月13日晚发布公告称,大股东中汇集团已与上海复星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复星集团拟以每股10.52元的价格,受让中汇集团持有的中山公用1亿多股股票。中山公用昨日收盘价为11.62元。

明家科技加快“触网”转型上半年净利增119.06%

因筹划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日晚间发布半年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90,776,409.40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49.5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5,649.21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9.06%。

公告说,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和利润较去年扭亏为盈,主要因素是报告期内海外订单同比增加而且中标项目产品大部分达成销售,整体销售收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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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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