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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市第一方阵 如何把握军工股

发布时间: 2014-09-02 14:14:14

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9日下午就世界军事发展新趋势和推进我军军事创新进行了第十七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习近平指出,面对世界新军事革命的严峻挑战和难得机遇,只有与时俱进、大力推进军事创新,才能尽快缩小差距、实现新的跨越。我军87年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创新 史。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继承和发扬军事创新这个优良传统,努力建立起一整套适应信息化战争和履行使命要求的新的军事理论、体制编制、装备体系、 战略战术、管理模式。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我国军费将向采购先进装备和加强训练维持倾斜,国防军工行业的景气度将持续提升。此外,军工资产证券化进程提速,军品定价体制改革,提升了军工上市的想象空间。

数 据显示,全球前100大军工企业80%以上是上市公司。近年来,我国军工行业发展较快,但军工产业证券化率还比较低,军工集团整体资产证券化率仅30%左 右,已上市军工企业中涉及核心军品的企业也比较少,很多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等尚未改制上市。以中国电科集团为例,目前拥有7家上市公司,2013年底 总市值1261亿元,看似庞大,但集团资产证券化率刚超过20%,尚未证券化的资产中,包括47家事业单位,可运作空间很大;中船重工、中航工业、航天科 技集团等巨头同样拥有可观的科研院所资源。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军工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相关政策第三季度有望出台。我国军工资产证券化率还比 较低,十大军工集团的资产证券化率只有30%,已上市军工企业中涉及核心军品的企业也比较少。与国外军工公司资产证券化率一般处于70%-80%的水平相 比,我国军工企业未来提升的空间很大。预计未来五年,我国军工资产证券化比例有望提高2-3倍,市值有望增长5-10倍。

关于军民融合领 域,近日有报道称,改革动作之大或许“史无前例”。相关部门将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规划,建立有利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投资、财政、税 收、金融、产业等政策体系。未来有望在军品立项审批程序、审价办法、审查机制等方面进行市场化改革,部分政策的调整力度或许远超市场预期。据透露,总装备 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简化军品市场准入程序等相关政策,加快军民融合步伐。

分析师建议,传统的军工企业中,可以关注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 革和资产证券化上比较积极的军工集团。首先可关注整合预期明确的中国船舶、ST钢构;其次是军民融合领域,下半年低空开放相关细则有望出台,整个产业链目 前估值较低,通航板块将会有所表现;还有就是北斗导航板块,国家和行业政策都在力推,市场也比较看好。

主要推荐品种如下:

军工重组:成飞集成、四创电子、成发科技、奥普光电、华锦股份

北斗与卫星导航:振芯科技、欧比特、海格通信、华力创通

军工电子:高德红外、四川九洲、振华科技、同方国芯

军工计算机:海兰信、旋极信息

军工通信:中创信测、闽福发、银河电子、中航电测、金信诺

军工新材料:抚顺特钢、久立特材、西部材料、宝钛股份、银邦股份

风险提示:军工重组进程低于预期;军品订货量低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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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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