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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证券投资专家

发布时间: 2014-09-04 11:26:35

很多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经济学家、金融学家就一定懂很多的财经知识,擅长证券投资。不少新闻媒体也喜欢找这类专家为投资者分析经济形势和市场动向。

事实上,这些学术领域的专家与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投资专家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去年一则《经济学教授炒股四个月亏损上百万》的新闻曾在股吧掀起热潮,该教授称“我想不通,一只股票每股净资产7.8元,股价竟然跌到9.8元。自己研究宏观经济多年,看来现在靠基本面投资根本无法获利!”

其实不是基本面投资不靠谱,而是这位经济学教授的炒股理念实在仍处于股民的初级阶段,他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错误。

1、认识上的误区:刚进市场就想赚大钱!

仅仅炒股四个月就想在股市站的稳、吃的开,是这位教授的一厢情愿。巴菲特最初买入富国银行也是被套牢,整整持有三年才回本。股市里常胜将军不一定有,但残兵败将遍地都是。

2、操作上的误区:投资期限设定不合理!

炒股有长线、中线、短线、超短线几种操作思路,该教授宣称自己遵循“价值投资”,则应以中线、长线操作思路为主。但仅拿四个月,就受不了了,认为价值投资、基本面投资行不通,只能说明他还在抱有短线投机心理。

3、技术上的误区:PB值低股票就得涨?

如果这条道理行得通,那么钢铁股、煤炭股是最值得投资的类型了,一些股价高净资产低的股票应该没人投资了才对。但实际情况是,强势股依然强势,弱势的还是弱势。PB、PE分析只是价值投资的一个方面而已。

所以教授炒股不一定厉害,教授只能代表其学识可能比别人更渊博,但股票投资考验的不仅仅是技术。你的技术再好,可能也只是个匠工,谈不上投资高手。郎咸平曾在其节目中直言自己从不炒股;牛顿是历史上最聪明的科学家之一,但其炒股亏掉了十年的积蓄;英国首相丘吉尔也炒股,但没多久也把本金输光了,好在有聪明人为了维护他的面子,以他的名字又开了一个户,丘吉尔买什么,另一个户就相反操作,才得以保住名声。

实际上,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投资专家至少有以下几个特征:

1、基本功扎实,不会以点盖面,以偏盖全。

证券分析师都通过了国家证券从业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熟知证券法律法规和基本分析技巧。虽然个人的分析方式方法不同,但不会生搬硬套某个知识节点来分析问题,他们拥有自己一套完备的分析体系。(点掌财经分析师团队的所有分析师都拥有国家认可的证券从业、执业资格,甚至很多人拥有国外高级别的分析师资格。)

2、坚持并倡导正确的投资理念。

证券投资专家不会指引投资者陷入投机取巧、赌博、跟风等错误的投资理念之中,更不会直接忽悠投资者拿钱参与某项投资。一些打着证券投资专家名讳的所谓“江湖专家”,就像某些不负责任的私立医院一样,最终目的是为了忽悠走你口袋里的钱,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这些“江湖专家”立马销声匿迹,想找都找不到。(点掌财经是一档正规的财经类节目,旗下的分析师团队坚持并倡导正确的投资理念,不会误导投资者。)

3、投资经验丰富。

技术可以从书本上学来,但经验只能从实战中总结,这也是证券投资专家与专业学者之间的区别。有很多投资机会、投资风险你从技术层面是发现不到的,但阅历和经验能够第一时间提醒你。(点掌财经在聘请专家的时候,非常看重这个专家的投资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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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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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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