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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大IPO!阿里巴巴

发布时间: 2014-09-16 13:13:41

阿里巴巴集团周一表示将把其IPO定价区间上调至每股66美元到68美元,因市场的需求表现强劲。 以这一定价区间计算,阿里巴巴集团的筹资额可能将达218亿美元。若执行“绿鞋机制”的话则将融资243亿美元,超过了2010年农行在香港创造的220 亿美元IPO记录!在此以前,该集团将其IPO定价区间初步定为每股60美元到66美元。

计划于美国时间9月19日在纽交所正式挂牌交易阿里巴巴,目前正着手在欧洲及亚洲开展第二周的全球路演,试图吸引更多资金来参与这场史上最大的IPO。不过由于认购火爆,已有知情人士表示,阿里巴巴计划提前一天停止接受对该集团股票的认购。

据纽约时报报道,承销商周五告诉销售人员,阿里巴巴的股票已获超额认购,而且认购者对目前的价格区间“不敏感”。这表明,承销投行或许会乐于提高发行价,与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和Facebook等其他一些大宗IPO一样。

如果按照阿里巴巴IPO承销商向投资者的推介,该公司对应2015年预期收益的市盈率约为24倍,低于腾讯当前的29倍,更低于Facebook的 35倍多。很多投资者认为,一旦阿里巴巴股票开始交易,其估值将达到业界同行的同等水平。这样看来,本次有合理的财务基础提高发行价。

若不计入一次性收益,阿里巴巴今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为23亿美元。分析师预计,阿里巴巴净利润到2015年将增加至近70亿美元。此外,阿里巴巴营收将继续维持快速增长,增速超过30%。这意味着,到2016年时,阿里巴巴的营收或将达到200亿美元。

据悉,阿里巴巴的承销商告诉各自的销售人员,他们将于周二下午4点结束美国的认购活动。亚洲投资者必须在香港时间周三下午4点之前认购,而欧洲的基金经理则必须在周三伦敦交易时段结束之前提交认购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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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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