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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半个上海 只为订购《股票老左》

发布时间: 2014-11-17 14:28:34

2013年1月24日,由中国电信天翼视讯与点掌财经合力打造的大型财经互动节目《股票老左》开启收费运营。五天之后,家住大宁万荣路退休职工史阿姨转换三部地铁又步行半小时,在下午1:20分赶到位于浦东金桥的天翼视讯要求订购《股票老左》。

炒股八年的史阿姨前几日去股友处洽逢其友的电脑在播《股票老左》,友人向其推荐说:“我也刚看这个节目,相当不错。”史阿姨便富有兴致地点开各板块看看,当她看到百科板块由资深市场投资人毛羽主持的《个股数据如何看》及投资数据应用后,顿时激起了阿姨订购《股票老左》的强烈愿望。史阿姨是位在股海沉浮多年的老股民,06、07年大牛市时也曾战绩辉煌,后来五年的熊市遭遇与广大股民一般无二。期间,曾花一万二千元购买过数据分析软件,也用过多家股票行情软件。相比之下,天翼视讯投资数据的大图表统计形式,让主力控盘情况、公司竞争力对比排名、关键财务数据等信息表现更为直观。用史阿姨的话说:“《股票老左》太灵了,大大的图表、深入浅出的数据和技术分析,对像我这样缺乏专业知识的广大散户太有帮助了,而且节目严谨,嘉宾阵容强大都是专业人士,有公信力。看了这个节目我开始明白什么叫控制风险、什么是让利润奔跑。更重要的是,你们这个节目一开,股市涨了!”

笔者事后采访了解到,史阿姨年近六十,其电脑的全部用途就是看盘,打股票代码,其他应用对阿姨来说都是浮云。所以虽然天翼视讯可通过电信账单、翼支付、支付宝等多渠道进行付收,并具有单屏激活、双屏使用、一次支付、分次结算的功能,可是上网经验不足的史阿姨试图网上订购操作数次仍不成功,于是她在《股票老左》http://gp.tv189.com/尾栏的“联系我们”中记下了天翼视讯的公司地址,并转乘三部地铁上门订购。一路颠簸的史阿姨要求天翼视讯工作人员帮其订购全年的《股票老左》。天翼视讯工作人员考虑到史阿姨体验时间短,又是天翼手机用户,就劝她先以月付形式订购,在长时间体验后再考虑年付,此方案也得到史阿姨的认同。工作人员根据史阿姨要求为其办妥订购,并教其如何跨屏收看,以便其在交易日外出时也可及时了解股市动向。

《股票老左》节目内容定位于服务广大股民的投资咨询与教育,传播形式上以实时互动直播为最大特色。用户通过手机和电脑在线提问,专家实时进行解答。无需编排,没有脚本,沟通和交流构成四个半小时的直播节目。观众大呼过瘾,嘉宾意犹未尽。上线一周时间,《股票老左》节目的观看人数与同时在线人数都全面超过传统卫视直播频道,排名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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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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