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中国新年出重拳 养老金双轨制终破除

发布时间: 2015-01-15 10:01:57

中新网1月15日电 (财经频道 秦辰)昨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靴子终于落地。随着《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正式公布,养老金“双轨制”被宣告破除。

“双轨制”施行20年终破除

自1995年开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两种截然不同的养老制度,“双轨制”由此得名。这种状态持续至今已近20年,并一直饱受争议。石家庄某工厂的退休工人罗大爷曾对媒体表示,他拥有大学文凭,一路干到正处级,退休金只有1400元;但当年跟他一同毕业去到机关单位的同学,也按正处级退休,一个月拿5700元。“我感觉有点委屈。”罗大爷说。

近年来,破除“双轨制”的呼声日渐高涨,各种“传言”也纷至沓来,但始终是“雷声大雨点小”。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改革步伐开始明显加快。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养老保险改革并列、并行。2014年7月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成为定局。同年12月28日,在就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接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专题询问时,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表示,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改革方案已拟定,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2015年1月1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终于落地。

根据《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原来的‘双轨制’,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都不一样。现在解决了主要矛盾,已经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一致了。”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在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采访时说。

专家:须防止职业年金导致新差距

中新网财经频道注意到,《决定》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出了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而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这一部分的表述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这意味着,前者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而后者则是在一定条件下自愿建立企业年金。

此外,《决定》还明确提出了“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的职业年金缴纳标准。“《决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所没有的。”

董克用认为,由于两种制度原来有差距,所以在并轨的时候也要考虑现实,如果从文件上看,两种制度在职业年金方面确实还存在一些细微区别,需要防止可能产生的新差距。他指出:“给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了年金制度,我认为这是好的,可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

董克用说:“目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有6%的人拥有企业年金。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怎么能够让更多企业也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让企业职工也不只是依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拥有第二支撑—企业年金。”董克用说。

在职人员享受过渡性政策

据了解,此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是根据本人退休时工资水平以及工作年限,按照70%到90%的比例发放。而改革之后,在改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维持待遇不变;改革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待遇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之和,计发方式与企业职工一致。

对于目前在职的近4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而言,除了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还将改革之前没有缴费的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据时间长短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随着这一批人逐渐退休,新制度将完成平稳过渡。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这是根据现在在职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计发的一种过渡性养老金。将来退休之后,通过新老办法对比,如果改革之后新计发办法的养老金,比过去老办法要低的话,就按照过去老办法来补差,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不过,董克用认为,《决定》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细。“连同《决定》一起公布的附件中,只给出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这个月数表对于新参加这个制度的人有用。也就是说,如果我现在开始参加工作,到40年后退休,那么可以参照这个月数表,这是实账。但现在的问题是,有很多参加工作多年的人员是没有交过费用的,这部分空账怎么算?这还需要更加详细的过渡办法。”董克用说。(中新网财经频道)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