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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收入增速23年后或跌回个位数

发布时间: 2015-01-19 09:04:08

《经济参考报》从权威渠道获悉,2014年中国财政收入预计同比增长约8.6%。这将是1991年以来全国财收首现个位数增长。在中国经济呈现由高 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后,中国财政收入也走向中低速增长的常态,财政压力相应增加,今年万亿元的地方融资缺口将使地方债务信用风险更受关注。

《经济参考报》梳理数据发现,

18个已知2014年财政数据的省份之中,吉林、广西、山东、湖南、四川五个省份财政收入增速低于预期,其中吉林的实际增速低于年初预算增速4个百分点,相差最大。

达到预算目标的13个省份之中,除上海、广东外,多数省份2014年的财政增速均低于2013年:北京下滑0.4个百分点;江苏较2013年12.1%的增速下滑约2个百分点;浙江下滑1.8个百分点;天津下滑3.1个百分点。

《经济参考报》报道提到,未公布数据的辽宁、黑龙江、河北等省也有可能未完成预算,黑龙江与辽宁2014年的财政收入很可能负增长,因为辽宁去年前11个月的财政收入下降6.8%,黑龙江去年前10个月财政收入下降7.8%。

上述报道援引专家观点称,中国财政收入增速之所以从2007年的32.4%回落至2014年的个位数,主要原因是经济低迷。专家预计,财政收入增速下行将成常态。在收入增速转换期,经济下行与财政支出压力增加或形成恶性循环。不过财政面临的压力也将倒逼改革。

2014年年底,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也表示,中国财政收入将由高速增长转为中低速增长,要克服速度情结,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适当加大积极的财政政策力度,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楼继伟强调,要加强政策预调微调,促进“三驾马车”更均衡地拉动增长,发挥投资拉动增长的关键作用,同时发挥出口促进增长的支撑作用。他提到,要加快推进营改增等税制改革,“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华尔街见闻上周文章则是提到,地方财政的另一重压力来自融资。在国务院发文加强管理地方债和中证登以收紧质押回购资格“封杀”后,中国地方政府最主 要的一项融资工具——城投债发行规模锐减,上月仅有729亿元,本月不足100亿元,去年10月和11月还都超过1100亿元。中诚信测算,今年到期地方 平台债约1.4万亿元,地方融资缺口或达1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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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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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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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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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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