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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登上《新闻联播》头条?

发布时间: 2015-03-23 09:06:17

3月22日央视《新闻联播》的头条不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视察工商总局,而是罕见地聚焦“互联网金融”。

央视报道称,互联网技术优势正在冲破金融领域的种种信息壁垒,互联网思维正在改写着金融业竞争的格局。

其提到,2014年新上线的P2P平台就有1228家,P2P年末贷款余额超过1000亿。128家众筹平台覆盖了全国17个省。通过269家支付机构,在2014年,仅手机移动支付就发起了45.24亿笔业务,总金额22.5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0%和134%。

传统的银行也在拥抱互联网。截至目前,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行都把互联网金融提升到了战略地位。中国银监会更是在今年年初的改革中,专门新成立一个部门——普惠金融部,首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普惠金融渠道。

近期,“互联网+”一直是市场热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互联网+”概念,并且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答记者问时也表示,“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顺势而为,会使中国经济飞起来”。

“互联网+金融”是其中最炙手可热的概念之一。不少券商的报告均推荐关注互联网金融板块。中金认为,互联网对金融行业的变革将持续深化,但互联网对金融三大细分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的改造程度和进度不尽相同:

由于证券交易业务标准化程度较高,因此互联网企业在证券交易经纪业务方面对传统证券公司形成较强替代;

互联网银行则通过P2P、征信业务及供应链金融业务,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未能满足的小微企业贷款需求;

互联网时代产生的大数据使得保险产品的精准定价成为可能,将极大促进保险的精细化发展。

其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传统金融IT企业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实现从产品提供商向服务运营提供商的延伸,实现商业模式的转型从而带来价值重估。

在不少分析师看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在于监管。不过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更多持肯定的态度:

这次互联网金融登上头条同样也可以视为高层释放的积极信号。中金认为,监管层相对宽松的管理方式既受本届政策简政放权的市场化管理思路影响,也与中央政府欲借互联网倒逼金融行业改革有关。

其预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将在年内落地,行业望持续受益。根据今年两会期间监管层释放的信号,我们认为旨在促进行业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将在今年上半年出台,从而加速互联网对金融行业的改革进程。

随着政策扶持和规范化发展,P2P行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发展的高潮。国金证券分析师张帅在19日的报告中写道,P2P行业仍将高速成长,监管的逐步完善将推动行业健康成长。

具体如下:

P2P行业将维持100%以上的年均增速发展,当前阶段主要是原有金融交易往线上迁移为主,下一阶段将进入基于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积累的新交易促成阶段。

影响P2P发展的主要因素在于监管尚未明确所导致的大量问题平台出现及不完善的征信体系,预计今年年中监管意见将出台,征信体系建设进入加速发展期,行业将进入健康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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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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