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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京津冀有望重回风口 相关主题投资引关注

发布时间: 2015-04-28 14:04:15

日前,中关村管委会与保定高新区就合作建设“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项目正式签约。中关村管委会明确旗下软件园信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与保定高新区合作的主要承接方,保定高新区将总投资5.2亿元、占地45亩、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的电谷国际商务中心(双子座)全权委托软件园信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运营。

 

双方合作以“双子座”项目为切入点,以整合政策、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为手段,以中关村新一代信息技术、智慧能源、创新创业服务等高端项目落户为依托,逐步构筑保定创新生态体系,促进区域产业升级及企业成长,将“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逐步打造成为集研发孵化、总部办公、创新服务、商务配套等功能为一体的京津冀协同创新示范点,形成引领、辐射、服务、带动保定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中心、孵化中心和科技中心,并为科技新城在区域规划、开发模式、高精尖产业发展以及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建设方面起到先行先试的引领作用。

 

分析人士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自正式提出已经将近一周年,近期有消息称,顶层设计方案《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有望近期出台,这有望再度引发京津冀的主题投资热潮,而近日中关村管委会与保定高新区就合作建设“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项目正式签约,有望提前拉开京津冀主题投资的大幕。

 

机构表示,预计京津冀一体化接下来将加速进行,河北作为功能承接方和产业承接方发展的空间最大。京津冀地区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的产业转移及产业升级、区域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及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北京周边房地产的需求上升将带来极大的投资机会,利好京津冀当地建材、钢铁、电力设备、房地产、环保、交运、化工、汽车等行业,建议重点关注弹性较大的水泥及环保股如冀东水泥、金隅股份、京运通、三维丝、先河环保、神雾环保、中材科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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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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