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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国务院部署互联网+行动 三大主线掘金概念股(名单)

发布时间: 2015-06-25 09:50:57

据中国政府网24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互联网+ +”行动,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

会议认为,推动互联网+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有意义重大。根据《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会议通过《“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互联网+”,促进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 、普惠金融、公共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若干能形成新产业模式的重点领域发展目标任务,并确定了相关支持措施。一是清理阻碍“互联网+”发展的不合理制度政策,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市场准入,促进创业创新,让产业融合发展拥有广阔空间。二是实施支撑保障“互联网+”的新硬件工程,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核心芯片、高端服务器等研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三是搭建“互联网+”开放共享平台,加强公共服务,开展政务等公共数据开放利用试点,鼓励国家创新平台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线开放。四是适应“互联网+”特点,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力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开展股权众筹等试点,支持互联网企业上市。五是注重安全规范,加强风险监测,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公平竞争。用“互联网+”助推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东吴基金戴斌认为,当下“互联网+”已经成为最大投资主题,“互联网+”代表着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戴斌介绍称,当前最为看好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汽车等领域。其中,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医疗正处于行业爆发阶段,商业模式较为成熟,行业空间足够大,扶持政策不断出台,变现也比较容易,因此这两个互联网子板块最具投资价值。另外,互联网+汽车也是一大方向,联接互联网后,汽车就变成了一个移动终端,可以实现智能交通、无人驾驶、信息共享,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互联网+金融

国元证券认为,互联网金融依然在未来拥有投资机会和价值。目前阶段下,互联网金融股票迎来阶段性调整,而随着15年互联网金融具体监管细则出台、具体监管部门的明确、各级部门及中央的积极推动,以及行业迎来健康发展,投资领域将会集中在互联网券商 、互联网保险和P2P供应链金融之中:1)互联网券商标的东方财富 、同花顺大智慧。研报认为尽管中证协出台了相关第三方平台禁止接入交易系统的指导意见,对于拥有或已收购券商牌照的互联网公司来说,影响甚微。2)15年是互联网保险的元年推荐继续关注京天利 、邦讯技术焦点科技3)P2P供应链金融:推荐关注利用行业资源背景及大数据优势的公司参与互联网金融为甄别及控制风险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对应标的有:用友网络 、生意宝 、汉得信息上海钢联

 

互联网+医疗

具有较强战略执行力、在心血管产业领域搭建医疗健康全产业链平台、并积极布局远程医疗的乐普医疗 ;医疗器械产品品种齐全、家用医疗器械渠道优势明显,与阿里健康开展战略合作的鱼跃医疗;移动医疗智能硬件领域目前处于较为领先的企业九安医疗;布局中高端彩超、POCT血气仪、POCT 磁敏心脏标志物领域成效初显的理邦仪器

 

互联网+汽车

方正证券近日发布研报认为,智能汽车将会成为继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穿戴式设备之后的第5个智能终端。硬件+软件+汽车后市场的市场空间超过几万亿元。智能汽车的软硬件会同步发展,硬件的市场空间很大,但数据运营更具价值,商业模式的创新更多。未来人工智能是智能汽车的终极形态,最具投资价值。但行业的发展不会一步到位,在发展的过程中,看好硬件与数据带来的巨大机会。智能汽车标的:均胜电子、东风科技、荣之联、千方科技、隆基机械、得润电子、京天利、易华录、捷顺科技等。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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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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