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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证监会连夜回应股市暴跌:勿轻信唱空中国传言

发布时间: 2015-06-30 10:55:03

两融风险可控 场外配资风险已有释放

证监会29日官方微博发布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答记者问相关内容。针对近期市场的持续下跌,张晓军表示,前期股市上涨积累了大量获利盘,近期股市的下跌是过快上涨的调整,是市场自身运行规律的结果,但回调过快也不利于股市的平稳健康发展。

张晓军表示,6月29日,股市高开后盘中大幅波动,虽然收市仍然下跌,但买盘较上周五明显增加,市场交投和活跃度仍保持在较高水平。据统计,6月15日至29日沪深两市日均交易金额超过1.5万亿元,高于年初至6月12日的1.2万亿元的水平;沪深两市日均开户人数为25.5万,高于年初至6月12日的21.6万的水平;截至6月26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2.99万亿元,远高于年初至6月12日的日均1.83万亿元的水平。

张晓军表示,当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稳健:一是6月26日融资余额为2.12万亿元,较6月12日减少965亿元,下降4.3%;二是强制平仓金额不大,6月15日至26日因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而强制平仓的金额仅961万元;三是截至6月26日客户整体维持担保比例为247%,高于年初240%的水平。总起来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正常、风险可控,经受住了近两周股市较大幅度回调的检验。

张晓军透露,从对场外配资初步调研情况看,通过HOMS系统接入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规模约4400亿元,平均杠杆倍数约为3倍,子账户数已由5月24日高峰时的37万户下降到6月29日的19万户,场外配资的风险已有相当程度的释放。

他强调,股市平稳健康发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一项战略性任务,目前改革红利释放、流动性总体充裕和居民大类资产配置的基本格局没有发生改变,经济企稳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步伐还会进一步加快。证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境内外长期资金入市,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适时启动深港通、完善沪港通、改进QFII、RQIFF制度,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强上市公司监管,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这些将进一步夯实市场发展基础。证监会希望市场参与主体增强信息,理性看待市场,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继续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抑制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场外配资活动,依法查处市场反映集中的大股东、董监高人员违反规定、承诺的减持行为。近期,有一些否定改革成效、唱空中国经济、动摇市场信心的不负责任的网络传言和评论,扰乱了市场秩序,证监会希望广大投资者独立自主判断,不轻信、不盲从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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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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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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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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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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