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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民间配资转战线下 多平台再清存量业务

发布时间: 2015-07-21 09:36:09


值得注意的是,因场外配资引发的杠杆资金疯狂扩张,最终几乎使市场难以预料和控制,而在监管严查的背景下,为网络配资提供系统和技术服务的运营商也被推上风口浪尖,甚至有观点因此将矛头指向互联网金融创新。

据了解,之前传统配资公司由于账户、资金和客户限制难以将线下配资业务做大,而在互联网金融的风潮之下,不少P2P平台开始涉足配资业务,通过批量化处理配资需求,轻松撬动起高倍杠杆的配资资金。然而对高杠杆资金风险认识不足,市场出现下跌调整时令杠杆资金大面积的挤出效应加强,因而引发市场大波动。市场争议四起,坊间开始谈“创新”色变。

“如果将这场大波动的根源归罪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本身,很多平台公司实际上非常冤。从网络配资本身看,技术的提升令市场需求庞大的配资行为更加阳光化,也更利于监管。当前在线配资规模非常有限,相比两融和伞形信托公司而言,网络平台配资规模不足以引发如此大的波动,真正存在风险的还是那些没有纳入监管范围的其他渠道配资。”广州一家P2P平台公司负责人表示,赞同监管为防控市场风险暂停配资业务,但将矛头指向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业,则有失偏颇。而刚刚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多个方面都是鼓励创新的。

“场外配资可能是太平洋上引起飓风的那只扇动翅膀的蝴蝶,只是互联网金融中一个很小的分支。我们更应该看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升资金的运作效率,降低投资的门槛推动整体金融创新、普惠金融方面还是有积极意义的。”社交投资平台齐牛金融创始人杨纲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提升信息的效率,但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市场不应该否定互联网金融创新,更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不创新,需要寻求风险和创新的平衡。另有曾涉及配资业务的平台负责人表示,互联网金融创新目前具有旺盛需求,产业方和监管方需要共同观察和总结创新业务可能存在的优劣,促进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创新企业需要将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

(来源:今晚报财经平台  转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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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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