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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交通部: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债务偿清后可收取养护管理费

发布时间: 2015-07-21 16:07:28

文/潘凌飞

    交通运输部今日发布新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确立了“用路者付费”等原则,明确了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此外,《条例》还调整了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允许高速公路偿债期结束之后可以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交通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此次《条例》修订遵循了四个原则:一是“用路者付费”原则,未来收费公路将基本为高速公路;二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原则;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原则;四是加强政府监管原则。

《条例》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进行了调整,规定高速公路偿债期结束之后可以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一是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

二是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三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四是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条例》明确了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一是明确采用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二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者的公路养护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的义务,明确合理回报、风险分担等内容。

魏东表示,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通行服务。

(华尔街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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