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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今日四大证券报头版内容精华摘要

发布时间: 2015-07-30 09:20:30


上海证券报

财政部五大举措力促经济稳增长
7月29日,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在京召开。面对当前经济运行依然存在的下行压力,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部署下半年财政工作时明确了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规范推进PPP、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引入更多投资引导基金、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等五大重点,强调积极发挥好财政职能作用,着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军民合用机场下半年“破冰”
记者29日从民航局获悉,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民航局与空军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空军军民合用机场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有关低空空域改革的最新方案已经上报,最快今年年内落地。
第二例“B转A”方案过会 B股改革提速
截至目前,已有三家公司公布了“B转A”方案,均是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方式,该模式更适合纯B股。对于“A+B”公司而言,虽然有较强改革动机,但尚无实施方案亮相。市场人士表示,虽然目前有“个股个案”的运作先例,但政策面的支持仍不可缺。
平安创新涉嫌违规减持遭立案调查
新奥股份今日公告,公司股东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7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由于平安创新减持新奥股份涉嫌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中国证券报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扩大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确定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打造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新支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发改委:工业生产连续3个月回升
发改委29日刊文指出,今年以来,随着稳增长政策措施效果不断显现,经济运行缓中趋稳,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新的增长点加快孕育,积极因素不断增多。同时,区域、行业之间分化更加明显,一些转型早、力度大的地区和与消费相关的行业保持平稳增长。
“十三五”医药医疗重点突破领域划定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医药工业与医疗卫生方面的“十三五”发展规划(下称《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医疗信息化、高性能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被确定为重点突破领域。
昨日尾盘168亿元资金净流入
数据显示,昨日尾盘期间两市共计获得168.92亿元资金净流入,为7月9日以来单日最高;沪深300板块和创业板尾盘阶段也均获大笔资金净流入;行业方面,银行、钢铁、国防军工等板块成为资金“扫货”主战场,净流入金额集体居前。分析人士认为,市场二次调整或早于预期结束。

证券时报

1.38万亿两融余额创4个多月新低
据沪深交易所最新数据,7月28日两市融资融券余额持续走低,较上一交易日减少477.77亿元至13822.95亿元,为3月20日以来最低水平。
光大集团增持光大银行1.27亿股H股
光大银行昨日晚间公告称,该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在7月17日至29日间,通过港股通增持该行H股股份共计1.27亿股,占该行已发行普通股总股份的0.27%。
违规减持被问责 中航资本总经理杨圣军闪电下课
中航资本(600705)今日发布公告,针对子公司涉嫌违规减持被查一事,公司2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杨圣军总经理职务,暂由公司董事长孟祥泰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司同时表示,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各项工作。
举牌方动作频频 万科管理层能否继续淡定?
面对“宝能系”背景的前海人寿两度举牌,万科管理层可能切实感受到了威胁,即便前海人寿只入股不控股,万科此前与第一大股东华润维系多年的默契也会被打破。

证券日报

机构预判7月份CPI涨1.6% 全年或在1.5%水平
“综合判断,2015年7月份CPI同比涨幅可能在1.3%-1.8%之间,取中值为1.6%。”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连平予以解释:根据商务部公布的周频农产品价格指数,7月份前三周食品价格整体上升,“预计7月份食品价格环比涨幅在0.05%到0.35%之间,同比涨幅在2%到2.4%左右。非食品价格保持稳中有升,同比涨幅在1.1%到1.2%左右。”
金融业营改增方案预计近期出台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昨日表示,财政部将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记者获悉,按照改革计划,今年要完成生活服务业、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等行业“营改增”,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
山西煤炭全行业连续12个月亏损额度超40亿四大煤企“被约谈”带头稳定煤价
上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召集四大煤企开会,就稳定煤价一事出谋划策,相关部门将要出台一些措施调查汽运煤扰乱价格市场。7月28日,神华公布了8月份动力煤销售方案,主流煤种的挂牌价维持不变,仅对部分销售情况不佳的煤种进行降价并继续执行各种优惠措施。分析师表示,在缺乏实际需求支撑的情况下,相关行政力量难以扭转国内煤价下行的趋势。
人民币汇率累计升值逾四成 下半年双向浮动区间有望扩至3%
记者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获悉,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7月29日报6.1150,较上一个交易日小幅上涨4个百分点,升至7月14日以来最高点。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为了今年10月份人民币实现纳入SDR,中国将加快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预计两个月内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区间将扩至3%。
阿里巴巴联姻用友网络打造企业“互联网+”生态
7月29日,用友网络与阿里巴巴在北京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对接双方的生态资源,开启在云计算服务、电子商务、大数据、数字营销等领域的全面合作,构建企业“互联网+”新生态,共同创新服务万亿元规模的企业互联网市场。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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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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