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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环保工作将统筹 逾5亿元资金哄抢20只环保股(08/28)

发布时间: 2015-08-28 10:08:30


获悉,近日,2015年全国环保厅局长研讨班座谈会在京召开,会上分析研判当前环境形势,聚焦重点任务,统筹“十三五”时期环保工作。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谈到“十三五”时期环保工作思路时说,“十三五”时期,环保工作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三大大战役,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形成政府、市场、公众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环保目标。市场人士表示,“十三五”的环保投资增长仍可期待,因此,在市场筑底过程中,应是逢低布局节能环保概念股的最好时机。

据媒体市场研究中心统计显示,昨日上市交易的节能环保股有96只,其中,88只概念股上涨,占比91.67%。涨停个股有8只,分别为东安动力、创意信息、正海磁材、浩物股份、天银机电、天龙集团、津膜科技、中材节能;另外,涨幅超过5%的个股有52只,其中,涨幅靠前的10只个股分别为:万丰奥威(9.96%)、盛运环保(9.67%)、威孚高科(9.38%)、雪浪环境(9.19%)、雪迪龙(9.12%)、金力泰(8%)、清新环境(7.87%)、聚光科技(7.69%)、武汉控股(7.64%)、三峡水利(7.56%).

从资金面看,大单资金净流入超过1000万元的个股有20只,累计大单资金净流入达5.58亿元。其中,青岛海尔大单资金净流入超过1亿元,达1.44亿元;除此以外,大单资金净流入前10只个股分别为:大湖股份(4776.96万元)、浩物股份(4058.23万元)、天地科技(3951.84万元)、中联重科(2855.4万元)、海信电器(2828.2万元)、江苏三友(2607.63万元)、万丰奥威(2398.85万元)、先河环保(2215.67万元)、首创股份(2059万元)、桑德环境(1831.33万元);同时,江南水务、中材节能、杭钢股份、雪迪龙、天龙集团、中科三环、万邦达、大禹节水、科斯伍德等大单资金净流入均超过1000万元。

国泰君安在投资报告中指出,选择业绩质地优良、具备良好性价比的环保股。市场在震荡重建过程中需要选择业绩明确、微观结构出现明显改善(充分换手)的标的。环保政策驱动以及企业订单和业绩兑现已从2015年中报高增长中有所体现。筛选出目前时点估值较低、未来成长性较好的股票,推荐清新环境、碧水源、中山公用、雪迪龙,此外,受益标的还包括2015年中报业绩预告增长较高的神雾环保、万邦达、三维丝(停牌)、凯迪电力、南方汇通、巴安水务(停牌)、博世科等,占据央企改革等众多主题的启源装备以及目前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津膜科技、韶能股份等。

(来源:搜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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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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