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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迪士尼渐行渐近 布局机遇已至(09/22)

发布时间: 2015-09-22 09:41:42

【国金证券】
    
迪士尼:全球主题公园排名第一,客流庞大,溢出效应显著

全球主题公园中,迪士尼居第一,14年客流达1.34亿人次。其中,除香港迪士尼因面积较小年客流在600-700万、欧洲迪士尼因文化原因客流在1500-1600万外,其他3家年客流在2000-5000万,且溢出效应相当显著。

上海迪士尼乐园:规模大、品质优,区位、交通、客源基础佳

上海迪士尼地处我国最核心客源地长三角中心,与周边经济发达城市均处于高铁1-2小时半径内,亲子游特征有望带来较高重游率和消费水平。乐园一期面积达390公顷,设计建造更独具匠心,游客接待能力强大,且停留时间较长将带来显著过夜客流,我们预计上海迪士尼乐园开业第一个年度客流有望达到1500万人次以上,成熟期年客流有望达到2500-3000万人次。

迪士尼溢出效应:本地酒店餐饮受益最大,周边景区联动效应明显

迪士尼乐园游客停留时间多在8-9小时或以上,过夜游需求显著,消费能力强,可显著提高区域酒店Revpar水平(锦江股份、锦江酒店、华住、如家等),对本地餐饮业也有显著带动(肯德基、小南国等)。同时,参考香港迪士尼和世博会案例,迪士尼乐园的庞大客流基础对周边城市景点的辐射联动效应也很可观,有望推动其客流的较快增长(中青旅、宋城演艺等)。

确定性的迪士尼主题投资:未来3-6个月行业将渐入佳境

从过往经验来看,迪士尼等主题投资周期有望开业前6-9个月启动,在开业前夕达到顶点。虽然14年下半年迪士尼行情曾有所表现,后因开业时间延迟而出现沉寂;今年3月部分迪士尼相关交运、地产板块表现与上海自贸区、一路一带等概念叠加相关,但相关消费板块表现并不充分。因此,未来3-6个月随迪士尼开业时间的临近,我们认为迪士尼主题行情颇值期待和参与。

风险提示

迪士尼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建设进度慢于预期;客流人数低于预期。

现阶段布局迪士尼主题正当时,重点推荐迪士尼主题三剑客

考虑到上海迪士尼有望于2016年春季开园,我们建议目前时点可积极布局迪士受益股,重点推荐迪士尼主题三剑客:锦江股份、中青旅和宋城演艺,迪士尼不仅有望给上述个股带来10%-20%的预期增厚(详见正文分析),而且更有望带来阶段性的估值弹性,前阶段的系统性调整带来的较低估值水平背景下的配置良机。此外,在港股和美股市场,我们认为还可以适当关注锦江B股(900934)、锦旅B股(900929)、锦江酒店(2006.HK)、小南国(3
666.HK)、海昌控股(2255.HK)、华住酒店(HTHT.US)和如家酒店(HMIN.US)等。

【国金证券】

我们建议从两条主线去关注当前时点的迪士尼主题投资机会。一是直接受益上海迪士尼开园效应以及开园前催化事件的商业零售、交通运输行业。二是受益迪士尼开园而引领的迪士尼童话动漫概念消费热潮的大传媒类企业。建议关注标的依次为:

商贸零售:百联股份/豫园商城/老凤祥/益民股份/新世界

交通运输:吉祥航空/大众交通/强生控股/交运股份/申通地铁/海博股份/锦江投资

大传媒类:百事通/奥飞动漫

催化剂:迪士尼开园日期确定,迪士尼公园相关事件(如运输线路等)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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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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