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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七措施促农村电商发展 哪些股迎投资机会(名单)(11/10)

发布时间: 2015-11-10 10:07:58

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七大政策措施,并指出到2020年,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农村电子商务与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推动农民创业就业、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带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农村电商的政策利好不断落地,市场潜力不断显现,农村电商正在成为电商巨头的兵家必争之地。二级市场上,农村电商概念股也风起云涌,据记者统计显示,10月份以来,可交易的农村电商概念股全部实现上涨,其中,西安民生期间累计涨幅为69.41%,紧随其后的辉丰股份期间累计涨幅也达到了55.09%,和邦生物、赛为智能、吉峰农机和芭田股份等个股期间累计涨幅也均在40%以上,分别为47.12%、45.24%、42.40%、40.43%。

对此,分析人士表示,政策红包提升了题材股的活跃度,成为一个比较明确的行情特点;也会引导大盘稳中有升,逐步向高点慢慢推进。国家决定加快农村电商的发展,对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扩展互联网对各领域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农村电商概念股中长线投资价值得以提升。

事实上,早在今年5月8日,国务院出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意见》,其中就要求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出台支持政策措施。此后,财政部官员又透露,2015年中央财政准备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扶持中西部地区,资金的使用重点向建设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倾斜。

从我国农村电商当前发展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农资电商以及农产品电商两类,两者市场规模均在万亿元以上。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国内参与农村电商的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以阿里、京东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以金正大、新都化工为代表的农资企业以及以辉隆股份为代表的供销社平台。

在投资角度方面,中泰证券推荐积极关注新都化工(打造哈哈农庄电商平台,实现购物、运输、定制、娱乐一站式服务平台)、金正大(农商1号,构建起集“互联网+农业+渠道+技术+服务”于一体综合平台)、辉隆股份(供销社平台渠道优势明显,背靠中科院拥有完善技术支持)。

中信证券则认为,农村电商政策将利好龙头公司渠道下沉打开成长空间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盈利模式升级两方面。看好有资源优势的电商及农批市场龙头股:农产品(全国农批市场龙头,国企改革有望受益)、苏宁云商(1500家乡镇服务站布局农村电商)、永辉超市(生鲜农超对接典范,携手京东发力O2O)。

(来源:每日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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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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