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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新奥股份7.5亿美元购澳洲油气商桑托斯11.7%股份

发布时间: 2016-03-24 10:03:50

新奥股份(600803)3月23日晚间发布重组预案,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懋邦投资持有的联信创投100%股权,从而实现持有联信创投所持澳大利亚上市公司 Santos Limited 11.72%股份,交易作价为75480.9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49.06亿元)。懋邦投资为弘毅投资全资子公司。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公司此次交易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其中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33亿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其余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倘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获核准,则公司将通过并购贷款等自筹资金进行支付。

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显示,公司拟以11.4元/股向勤满有限、弘毅贰零壹伍和新毅控股3名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89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亿元。其中勤满有限、弘毅贰零壹伍、新毅控股分别拟认购18.525亿元、6.175亿元和8.3亿元。

公告显示,Santos是澳大利亚领先的能源企业,成立于1954年,目前是澳大利亚领先的石油和天然气制造商,为澳大利亚和亚洲地区提供丰富的能源产品,该公司目前运营DLNG项目、PNG-LNG项目、GLNG项目等,LNG储存量丰富,且具有领先的开发生产技术。

产能方面,2015年度 Santos 产量为5770万桶油当量,较2014年度分别增长7%,销量达到6430万桶油当量,较2014年度增长1%,产量上升主要系PNG-LNG项目全年保持运营生产,且GLNG项目于第三季度投入运营。Santos2015年度综合毛利率22.58%,较2014年度下降5.61%,主要系2015年度国际能源价格大幅下降所致。

新奥股份表示,作为澳大利亚领先的油气生产商,Santos具备丰富的地下作业项目、常规和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经验,公司购入Santos股权后,将有机会与其在全球范围的能源业务布局展开合作,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LNG全产业链布局,在更广阔的领域和潜在项目中加深与国际油气公司的合作,实现了围绕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多元化,业务经营地域的国际化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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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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