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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发文规范奇葩研报 (04/20)

发布时间: 2016-04-20 09:20:31

 “你大妈不是你大妈 你大爷还是你大爷”、“侠之大者 为国接盘”,当券商研究所费尽心机在研报标题上博眼球时,分析师们也开始朝着直播网红的道路上一路狂奔。不过这一模式现在迎来了“紧箍咒”。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独家获悉,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近日发文要求券商规范研究报告业务行为,其中,互联网交流平台和即时通信软件被重点提及,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要求辖区内机构对在此类平台发布研报的管理进行完善。

  上述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布研究报告等业务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显示,文件由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4月11日发布,有部分沪上券商已开始在内部传达文件精神。通知称,一些证券机构发布的研究报告受到舆论关注,引发媒体和公众对证券机构研究分析人员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的质疑。

  此外,四川辖区内的一家券商内部人士也表示,近期四川证管局也召开过合规监管内容的会议,对网络平台的路演做指导和规范,内容和方向与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类似。

  有券商研究所内部人士对此表示,同行研究员纷纷直播吸睛,在业内确实引发过骚动。此前,沪上多家券商也曾有过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路演直播,但均需要事先实名报名和审核,并未对大众全面开放。该人士称,对于直播平台的公众路演是否与券商合规要求违背,很多券商合规目前仍相对谨慎,对于直播这种形式的路演一直未见放行。

  券商研究报告的关注度已开始超越内容本身。在去年牛市之初,券商研报曾一度陷入文风之争,“语不惊人死不休”式的观点和用语频出。随后,这一趋势又演变为对标新立异的标题和概念的制造与炒作。去年,民生证券和长江证券也因此类问题收到监管处罚。

  近日,券商研报又有了新玩法。伴随直播平台的崛起,多位分析师接连在直播平台露脸,对研究报告内容等进行视频直播,新渠道崛起之时,券商研究所“合规”这一首要前提再被强调和升级。

  “反映出部分证券机构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的内部管理和合规审查机制欠缺,研究分析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上述通知称。

  通知要求,辖区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完善内部控制,严格规范研报发布行为,尤其是要建立健全使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工具发布研究报告等业务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针对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交流平台,以及微信等即时通信软件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也应当建立运用上述平台从事发布研报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要求。

  政治意识的强化、“软实力”的塑造亦被多次提及。通知强调,各机构应当完善研究分析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公开发表评论意见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传播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遵循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的原则,引导公众投资者理性投资。禁止编造和传播资本市场虚假、不实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通知对于禁止传播不实信息的态度极为明确;以要点形式指出,各机构研究分析人员应当严守合规底线,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以任何形式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发表涉及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期货市场变动情况的评论意见,应当客观、专业、审慎,不得对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进行歪曲、片面或者无合理依据的解读”。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机构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报质量。对于研究报告的编写等细节问题也作出规定。通知称,各机构应规范研究报告表述,标题、分析和结论应保持逻辑一致性;禁止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用语来误导投资者。同时,各机构还应加强研报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还在通知中表示,如发现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对机构、高管或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立案稽查,严肃追究责任。若涉嫌犯罪,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中国证券网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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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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