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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ED产业持续升温 相关产业链股迎黄金期(05/26)

发布时间: 2016-05-26 10:12:38

据媒体报道,韩国两大面板制造商三星显示器公司和LGDISplay公司分别宣布将于本周在美国旧金山展示其旗舰AMOLED和OLED产品。此外,全球最大的OLED屏幕制造设备生产商AppliedMATerials公司二季度订单激增近3倍,相当于去年一年的订单量,主要推动力来自于苹果供应商。

值得注意的是,发改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明确指出在电子信息工程升级方面新型平板显示工程领域要重点发展AMOLED新一代显示量产技术,发展OLED蒸镀工艺单元设备部件、蒸镀设备自动化移载系统,布局柔性显示等,表明国家对OLED行业发展的重视,后续将获得政策大力扶持。

有机构预计到2017年,OLED市场将呈现翻倍增长。到2018年,以电视为核心的大尺寸OLED屏幕市场将全面启动,未来10年,OLED产品有望占到整个显示屏市场总比例的30%至40%。

海通证券认为,1)OLED相比LCD更胜一筹,是下一代平面显示发展方向,将强势渗透。2)OLED产品爆发将引爆上游材料需求,利好国内材料制造企业。3)智能穿戴、车载、航天、工业控制机器人行业对屏幕要求严格,对OLED屏是刚性需求,这些领域将成OLED 爆发点。4)OLED产业链备战气氛渐浓,巨头助力打开中段面板产量提升,LG、三星等巨头结合上游材料市场积极扩产投资、降低成本,苹果加入阵营、VR设备火爆将加速行业渗透。建议关注国内OLED

材料供应商万润股份、濮阳惠成以及AMOLED驱动芯片主要供应商中颖电子等。

国海证券分析师代鹏举建议投资者关注OLED产业链上尚未完全被挖掘的标的。上游材料方面包括万润股份、南大光电;柔性显示方面,包括新纶科技、东材科技、大富科技;组件方面,包括天通股份、士兰微、长信科技等。

另据互动易平台显示,机构对该领域相关公司调研次数频繁。4月下旬以来,万润股份迎来103家机构集体调研。公司表示,目前公司整体OLED材料方面业务较为稳定,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希望能通过研发培育出更多像液晶材料、沸石系列环保材料及OLED材料等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深天马A则在互动易平台表示,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启动建设国内第一条4.5代AMOLED中试线,并已生产出多款样品。2013年开始投资建设一条5.5代AMOLED量产线,形成月加工1.5万张的第5.5代1/4切割后OLED蒸镀封装玻璃基板产能,目前该生产线产品已经量产出货。基于AMOLED产线,公司对柔性显示技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开发,其中,5.46英寸AMOLED柔性显示产品荣获“CITE2016创新产品与应用奖”。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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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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