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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十三五规划下半年出台 万亿盛宴将开启(07/04)

发布时间: 2016-07-04 11:51:34

日前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生物医药“十三五”规划已基本制定完成,按照相关工作流程,这一规划将在今年下半年正式出台。根据规划,“十三五”期间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将重点发展重大疾病化学药物、生物技术药物、新疫苗、新型细胞治疗制剂等多个创新药物品类,同时发展生物3D打印技术等重大医疗技术。

根据规划,抗肿瘤、抗抑郁、糖尿病、肾病、心脑血管病等药物将是“十三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新药品类;在临床中有巨大应用前景的蛋白及多肽药物、新型细胞制剂等生物医药制剂也将得到优先发展;此外,生物3D打印、大分子药物、干细胞、基因等前沿性生物医药技术,在未来五年也将得到长足发展。

此外规划还提出,加快专利到期药物仿制上市。针对防治重大疾病或突发疫情等用药需求,仿创结合、系统集成,研制20到30个临床需求巨大的药物品类,并切实解决产业化问题,满足临床用药的急迫需求,到2020年国际专利到期的重要药物90%以上实现仿制生产。

根据规划,到2020年,要推动一大批生物医药企业实现药品质量标准和体系与国际接轨,其中至少100家药品制剂企业取得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WHO认证,并实现药品出口;按照国际药品标准、研制并推动10到20个化学药及高端制剂、3到5个新中药、3到5个新生物技术药在欧美发达国家完成药品注册,并加快其进入国际市场。

规划还提出,到2020年,推动3到5家基础好的大专院校与制药企业联合建立具有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的大型医药研发基地,同期建立国家级转化科学中心和协同创新中心,突破10到20项重大核心关键技术,初步建立国家药物创新体系和创新团队,并使我国制药工业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促成部分重点医药企业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力争国际销售收入平均突破百亿元水平。

招商证券等券商研报指出,生物医药产业作为我国确定的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经济意义。一方面,加快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将进一步满足我国人民不断增长的卫生健康服务需求;另一方面,作为重要的产业,生物医药领域和化工等基础制造业部门息息相关,提升生物医药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对促进上下游产业、带动化工等传统行业转型升级也有着巨大促进作用。

生物医药12只概念股价值解析

安科生物:股权激励充分,激发内生增长动力,精准医疗持续布局
达安基因:定位精准医疗,核酸诊断稳定增长
蓝光发展:实行地产+医疗双轮驱动战略
千山药机:传统业务转型升级,加快多元化发展
迪安诊断:收购加速,加码“服务+产品”战略发展
中源协和:打造以“细胞+基因”为双核的全产业链龙头
国际医学:双主业布局,稳中谋进
开能环保:携手明码生物进军基因检测领域,巩固免疫细胞全产业链
冠昊生物:渠道收购配合新品获批,人工眼角膜上量可期
华兰生物:行业龙头高成长低估值,机不可失
北陆药业:比翼齐飞抢占先机
仟源医药:正式收购联合利康,发展医学检验业务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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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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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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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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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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