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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全面提速 10股低估(07/06)

发布时间: 2016-07-06 09:26:00

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展览会今天在上海举行,展会宗旨是全面提供绿色建筑整体解决方案,打造生态海绵城市。本次大会还将展示雨水收集回用处理系统、地下智能管网系统及生态道路系统建造等成套化整体解决方案,为我国海绵城市建设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海绵城市作为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使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海绵城市的建设是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对雨水进行吸附,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目前,城市雨水资源化利用在解决城市水问题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全球各国城市建设的首选。

从全球来看,德国是最早对城市雨水采用管制的国家,目前德国的雨洪利用技术已经进入标准化,主要包括:一是屋面雨水集蓄系统,收集的雨水经简单处理后,主要用于家庭、公共场所和企业的非饮用水;二是雨水截污与渗透系统。道路雨洪通过下水道排入沿途大型蓄水池或通过渗透补充地下水;三是生态小区雨水利用系统。另外,美国的雨水资源管理以提高天然入渗能力为宗旨,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雨水的控制和处理,强调源头控制、自然与生态措施以及非工程方法。

近年来,我国城市雨水资源管理利用也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去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另外,今年3月,住建部印发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要求各地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按程序报批。今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海绵城市信息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建设进展情况,直至实施完毕。随着海绵城市建设政策频出,以及规划的不断细化,全国各地正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从去年开始,国务院先后开放两批海绵城市试点,进入试点的城市可以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住建部统计,当时全国600多个城市中,有130多个城市制定了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终有16个城市列入海绵城市试点名单。今年4月底,第二批海绵城市试点再次增加了14个城市,至此,全国已有30座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国家试点。

随着扶持政策的落地,以及海绵城市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海绵城市建设将迎来快速发展机遇。

围海股份
宏润建设
巴安水务
重庆水务
绿城水务
江南水务
东方园林
龙泉股份
武汉控股
东方雨虹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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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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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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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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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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