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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货币研发正推进 热度聚焦区块链概念(07/08)

发布时间: 2016-07-08 10:20:35

综合自中国证券网、经济参考报等网站

我国已在数字货币关键技术及相关法律问题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央行正研究数字货币的多场景应用,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未来的数字货币发行依然采取“中心化”方式,流动管理则毫不含糊借鉴区块链技术,实现对数据采集与对资金流向的实时追踪。

刚刚过去的6月,比特币疯涨135%,国内交易量环比猛增五倍,足以说明比特币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公众也由此生发联想:既然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比特币被广泛认可,那国家货币管理机构是否也能借助区块链技术推出法定通用数字货币?对此,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首届大数据金融论坛上明确表态,央行正研究数字货币的多场景应用,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

在比特币问世以来的近八年间,类比特币的数字货币层出不穷。初步统计,目前全球市场上共有650多种数字货币,总市值约81.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总市值扩容近30%。

数字货币的多样化固然可看成金融创新与市场活跃的标志,但由于区块链标准并不统一,数字货币之间基本处于割裂状态,数字货币市场呈碎片化格局。在目前的区块链技术方案下,现有数字货币并不拥有能满足金融系统每天上万亿美元数量级交易的能力。正是如此,时下还没有任何一种数字货币上升为一国的本位币。不过,包括摩根大通、高盛在内的42家国际顶级银行已组成国际最大的区块链联盟R3,在致力于打造一个开源、通用共享账簿的区块链联盟,国际标准化组织也收到正式请求,为区块链和数字分布式账簿技术开拓一个新的ISO标准。诚如此,未来各种数字货币可像今天的法定货币一样在市场上自由兑换。

比特币这样的私人数字货币的缺憾,也在促使人们强烈呼唤尽早推出国家级数字货币。而必须正视的是,互联网撕破了国家地域边界,网络世界成了新规则和治理竞争的重要地带,活跃的数字货币完全可能突破现有各国货币的束缚,最终形成网络世界广泛流通的统一货币。因此,对网络世界数字货币控制权的争夺已成了主要国家竞争焦点。公众看到,时至今日还没听到哪个国家质疑否定数字货币,倒时不时有国家的央行及金融机构肯定数字货币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正面作用,并正在展开实质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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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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