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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13日发行 申购上限2万股(07/13)

发布时间: 2016-07-13 10:17:56

根据公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7月13日(周三)在深交所创业板发行,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价格为21.92元/股。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股票代码:300523

申购代码:300523

发行价格:21.92元

顶格申购上限:20000股

顶格申购需配市值:20万元(深市)

申购时间:2016年7月13日

缴款时间:2016年7月15日

近期新股申购一览

来源:聚源数据

公司简介:

辰安科技是一家源于清华大学,由清华控股的高科技企业。公司依托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的技术优势,致力于公共安全和应急技术的产业化,通过成果转化和社会实践,丰富公共安全科技内涵和产业链。公司主要从事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软件、应急平台装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相关服务。辰安科技重视产品的研发和技术的创新,公司经过多年的耕耘和努力,在应急平台关键技术系统与装备方面,拥有完整的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取得近200项软件著作权及多项专利。辰安科技基于清华大学成熟的“产学研用”相结合机制,在应急平台关键技术系统与装备方面称得上是“业界翘楚”。

从2014年上半年披露招股说明书至今,历经了两年多,辰安科技IPO终于修成正果,“清华系”也将因此再添新成员。清华控股旗下有多家上市公司,涵盖信息科技、能源环保、生命科技、科技服务与知识产业等多个业务板块,分别隶属于“紫光系”、“同方系”和“启迪系”。

从股权结构来看,辰安科技控股股东为清控创投。清控创投设立于2011年6月,是清华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目前持有辰安科技26.83%的股份。清华控股旗下的另一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同方股份(600100)持有辰安科技11.25%的股份。两项合计,清华控股共控制辰安科技总股本的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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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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