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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操盘必读:影响市场的重要信息

发布时间: 2016-08-08 09:14:53

【宏观经济】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
央行:周末发布2016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央行表示,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灵活适度,适时预调微调,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若频繁降准会加大本币贬值压力。
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何时公开,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从征求到的意见来看,总体上各界对依法从严全面监管重组上市、抑制投机炒壳是支持的,对如何让修改后的条文更加周全和严谨,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目前证监会正在对办法逐一分类处理,完善后可以发布实施。
工信部: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正式发布,重点发展新型一次电池、新型铅蓄电池、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
银监会: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对主动去产能、流动资金有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可以支持银行业对其进行续贷、免息甚至消债等措施;但有保有压,对恶意逃废债者,可停贷、停结算等。
外汇局:中国7月外汇储备32010.5亿美元,预期32000亿美元,前值32052亿美元。中国7月末外汇储备22973.31亿SDR,6月末为22912.93亿SDR.
外汇中心:7月份人民币汇率指数有贬有升,总体仍保持了基本稳定。
上海:发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提出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为重点,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新疆日报:新疆自治区与中国证监会就资本市场支持新疆发展举行座谈会。刘士余表示,积极帮助新疆企业上市、服务好现有上市公司,做实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在金融领域进一步支持新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股市聚焦】
证监会:全面公开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从即日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方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都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证监局网站公开。
证监会:针对券商资管业务去通道,前期已经发布了《资管暂行规定》,对券商基金公司开展资管业务进行了规范。
上交所:决定自2016年8月8日起,进一步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管理。将单日开仓限额调整为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总持仓限额的2倍,最大不超过1万张。
深交所:就恒大买入万科股票一事向万科发布关注函,要求万科自查是否私下泄露恒大拥有万科股份权益的信息。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总监董煜韬发言透露,目前,基金业协会还正在抓紧制定《私募基金托管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办法》等。
21世纪:有传闻称买入万科的不只是许家印,还有融创中国董事会主席孙宏斌。21世纪经济报道向融创中国相关人士进行求证。该人士称,此消息系谣传,融创并无动机买入万科股票。
界面:从机构人士处获悉,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在近期下发给各券商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专门通报了一批引发市场热议的证券分析师发布研报或言论的不合规案例,其中包括任泽平。
穆迪:中国恒大购买万科股票的交易对其信用评级构成负面影响。

【楼市动态】
深圳:楼市限购放松,非深户购买二套房不再设3年社保限制。
海通证券:居民购房边际杠杆率接近极限,地产泡沫值得警惕。

【公司新闻】
万科:发布澄清公告称,本公司不掌握股东持股的即时情况,从未向任何媒体透露中国恒大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事宜,也从未授权任何人士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沙钢股份:股东燕卫民先生于8月4日减持公司股份2600万股(占总股本的1.18%).
吴通控股:股东谭思亮及其一致行动人何雨凝于8月2日及8月4日出售公司股份共计6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
天翔环境:股东贾晓东计划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减持数量不超过1364.4万股。
*欣泰:董事长温德乙辞职。
东方金钰:上交所要求东方金钰说明瑞丽金泽和徐翔的关系。
中国恒大:相关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表示,恒大增持万科主要基于财务投资目的。
大智慧:收到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应诉通知书》 并公告提示退市风险。
奥瑞金:拟以自筹资金700万欧元收购法国欧塞尔足球俱乐部59.95%股权。

【全球市场】
美国:7月非农就业人口变动25.5万,预期18万,前值28.7万。7月失业率4.9%,预期4.8%,前值4.9%。
英超:西布罗姆维奇足球俱乐部正式宣布,云毅国凯将收购西布罗姆维奇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

【大事提醒】
证监会: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共分A、B、C、D、E5类11个级别。A以上30家,B类102家,C类15家,D类2家。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的统计指标标准指引。修订版本根据分析和决策需求,主要对股票投资者的分类标准进行修订,细化了投资者类别,明确了更新频率,并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了细化。
新股批文:证监会上周五核准了13家企业的首发申请,13家企业的筹资总额预计不超过50亿元。
新股申购:兆易创新8日申购,申购代码732986,申购价格23.26元,申购上限10000股。
中签号:贵阳银行网上申购中签号出炉,末“3”位数633、133;末“4”位数0758、5758;末“5”位数67917、17917、40308;末“6”位数193171、318171、443171、568171、693171、818171、943171、068171、726944;末“7”位数6397404、1397404;末“8”位数22151330、42151330、62151330、82151330、02151330、36696872、86696872;末“9”位数150800790、125103796.

【数据一览】

沪股通流入    7.71亿    港股通流入    3.54亿
沪市融资余额    4767亿    深市融资余额    3833亿
两市融资总额    86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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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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