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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制造业”融合加速 工信部推七举措(08/10)

发布时间: 2016-08-10 09:57:04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独家获悉,为确保“互联网+制造业”相关政策顺利落地,工信部正在推动成立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领导小组。根据此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工信部已制定了包括确立“互联网+制造业”发展路线图、推进智能制造、发展重点信息产业技术研发在内的七大举措,以促进智能制造、5G、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的快速成型,并推动我国“互联网+制造业”发展,以及制造业转型升级。

据悉,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司司长谢少锋在工信部近期举行的内部会议上说,国务院日前出台的《意见》和此前公布的《中国制造2025》《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共同构成了我国“互联网+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政策体系,确立了未来我国制造业发展和升级的大方向。作为主管部门,工信部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推进相关政策顺利落地。为此,工信部将推动成立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并将联合其他部委制定和发布具体的实施措施和部门间的分工方案。

《经济参考报》记者还从多个渠道获悉,工信部正在陆续推出七大举措来确保“互联网+制造业”政策得以实施。这七大举措具体为:指导编制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路线图,开展“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

推广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研究制定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制定发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指导意见,新增300家通过体系评定的企业。推进重点信息产业技术研发,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推进纲要,研究制定传感器发展行动计划,加快5G关键技术产学研联合攻关,重点布局车联网、智能交通等新兴领域。实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启动一批智能化改造项目,并在有色、稀土、纺织、家电、食品等行业展开应用。支持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物流与仓储、智能传感器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备五大关键装备领域创新应用。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建设一批产业聚集区。提升工业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在石化、装备制造业等领域展开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试点。

据了解,在后续的政策落地阶段,工信部还将和其他部委配合,尝试建立产业联盟等,推进智能制造、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产业的发展和成熟。此外,还将配合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推进相关领域和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央企业创新投资基金、信用贷款等实施细则的出台。

谢少锋表示,下一阶段工信部相关措施将更加强调信息技术和传统制造业的结合,更看重对各类制造业领域的改造和升级。例如,在落实大数据战略时,将实施工业大数据示范工程,加快工业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大数据全流程应用,并培育数据驱动的制造业新模式。工信部副部长怀进鹏透露,工信部还将抓紧制定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相关“十三五”规划,其中一大思路就是促进相应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应用。

目前,各界普遍认为,“互联网+制造业”融合发展是我国未来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国泰君安等券商研报指出,“互联网+制造业”是我国产业升级的最优路线,近年来我国的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相关领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在政策助力下,“互联网+制造业”毫无疑问是未来中长期最具增长潜力的产业领域,并将成为创投新热点。

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互联网+制造业”的实质是将各类信息技术应用于制造业,这不但会促进集成电路、自动控制、新一代通信技术等领域的发展,还将对工业互联网、高端装备制造、个性化制造、自动化等制造业领域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中国工程院院士卢秉恒表示,促进智能制造、大数据、云计算等具体产业发展,对持续拉动制造业和经济发展大有裨益。他举例称,将智能制造技术应用于高端数控机床领域,将促进汽车、航空航天、装备制造领域的水平提升,而这些行业均有完备的产业链和巨大的市场需求,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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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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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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