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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沪港通 多元化险资配置方式

发布时间: 2016-09-09 10:11:26

放开前端,险资资产配置再拓宽,参与沪港通有何要求?

保监会今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的监管口径》,明确保险资金可参与沪港通试点业务。主要内容包括1。保险机构开展沪港通股票投资应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具备者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运作;2。明确保险资管发起设立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可投资港股通试点股票;3。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将账面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并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沪港通股票时,在账户开立、投资交易、清算核算等环节的要求。

增强参与香港股票方式,缓解配置压力

此次政策的制定旨在增强保险资金参与香港股票的投资方式,将有利于保险机构1。更便捷的参与港股市场,缓解配置压力;2。借助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平衡投资风险;3。提升投资收益,支持保费端的稳健发展。今年以来香港恒生指数上涨9.2%,恒生中国指数上涨3.6%,大部分在香港、A股市场同时上市的标的仍保持A/H股溢价。若更便捷的参与H股市场,加强在低估值、高股息、A/H股溢价显著标的的配置,险企则可以更低的成本获得高股息。正因为配置高股息股票、高分红基金,国寿与平安上半年净投资收益率逆势上升。险资参与沪港通将进一步坐实这一权益配置理念,纾解低利率环境下险企的投资困局,提升收益率。

多元化境外投资方式,并非新设港股投资窗口

保险资金参与港股进行境外投资并非新设,此次参与港股通试点只是创新化了投资方式,便捷化了投资途径,不会引起保险资金的大量转移。2007年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2015年,保监会调整境外投资有关政策,拓宽保险机构投资口径允许保险机构投资香港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目前大型险企皆已设立香港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海外投资业务,早已进行海外布局。此次参与沪港通试点将使险企在开户、佣金、汇兑上更加便利,与国内券商、基金的合作将更为紧密,是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对A股市场的资金影响有限。

利好投资能力强、海外权益布局早的大型险企

大型险企中,以国寿、平安为代表的四大险企在海外均有布局,香港投资市场已积累丰富经验。参与沪港通更便捷的参与港股市场可更及时有效的布局香港市场,进一步的提升投资收益率。此次调整也是保监会“放开前端”的又一举措,对投资能力强的大型险企是利好。今年上半年四大险企负债端转型成效显著,个险渠道加强、期限结构优化,新业务价值创新高。同时投资端在稳健中寻求突破,可通过参与沪股通试点进一步提振投资收益。目前国寿、平安、太保、新华P/EV分别为0.9倍、1.0倍、1.1倍、1,1倍,尚处于低位,后期修复空间大。对行业保持增持评级,推荐国寿、太保、平安、新华。

风险提示:监管政策变化,市场大幅波动收益率急剧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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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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