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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创投新政”:禁止创投炒股 证监会牵头拓宽退出通道

发布时间: 2016-09-21 10:57:32

创业投资对经济转型至关重要,想方设法吸引更多资金参与创投是国务院目前在努力的工作。

9月2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与之前的创业支持政策相比,此次“创投新政”有多项政策突破。在拓宽资金准入、税收优惠、上市支持、以及退出通道等投资人最关心的领域,安排了更加具体的支持措施。

投资期限“反向挂钩”

《意见》提出,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根据国务院安排,证监会将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制度研究。

创业企业风险较高,且越到前期风险越大。为了鼓励资金支持尽量前移,将投资期限与上市后解禁期反向挂钩,这一创新制度安排值得关注。根据《意见》,做出这一设计的考虑主要是为了鼓励长期投资,要研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在资金来源方面,《意见》也加大了对长期资金、特别是保险资金的支持。一方面,要求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另一方面,要求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此外,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

在税收支持方面,将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意见》提出,将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在商事环境方面,《意见》明令禁止各地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相反,要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

在法律环境方面,国务院要求相关部委对创投、私募、外资机构完善立法。一是研究推动创投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二是完善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三是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

证监会负责“退出通道”

作为一般市场主体,创业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获利退出。退出通道是否通畅,直接决定了投资人的投资动力和投资规模。

创投退出方式主要有两种,投资企业上市或被被并购。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企业可以选择到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也可以通过柜台交易出售股权。

此次“创投新政”专门就拓宽退出通道做出了规定,且指定由证监会牵头负责。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

除上述股权交易市场之外,互联网股权平台一直缺少明确政策。《意见》对此也提出,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同时,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严查“泡沫”创投

国务院支持创业投资,但不支持“助推泡沫”的伪创投。“创投新政”也有明确的四大原则,即坚持服务实体、坚持专业运作、坚持信用为本、坚持社会责任。

根据《意见》,真正的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

“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本,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意见》提出,要防范和化解投资估值“泡沫化”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积极应对新动能成长过程中对传统产业和行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增强可持续性,构建“实体创投”投资环境。

《意见》明确,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将建立清查清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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