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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因城施策保障居民住房需求 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 2016-10-09 09:27:53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精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以深化改革更大释放市场活力;决定简化外资企业等审批管理,营造扩大开放的更好环境;通过《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促进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

会议指出,在2013年、2014年两次精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基础上,进一步下放核准项目,是贯彻全面深化改革部署、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会议决定,根据这几年的经验,可将国家规划范围内有明确标准的投资项目核准权下放。一是对集装箱专用码头、内河航运航电枢纽、车用发动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等投资项目,可下放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划、准入标准等核准。中国铁路总公司投资的铁路、桥梁、隧道等项目由其自行决策。研究加大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向民间投资开放力度。二是对钢铁、煤炭、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三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技术、安全等准入“门槛”,对环境影响大、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用有力的“放”和有效的“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会议认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通过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是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决定,会议确定,今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采取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有关部门要提升效能,有针对性地加强投资促进和服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诚信守法。下一步还要根据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继续优化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会议指出,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支撑。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一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二要优化农业产业布局,依靠科技创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高机械化、信息化水平,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保障能力。三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职业农民,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电子商务、创意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四要实施绿色兴农重大工程,严格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等使用管理,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综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五要加大支农惠农富农力度,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拓宽社会资本市场化投入渠道,优化农业补贴政策,创新信贷、保险等支农措施,大力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六要促进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辅相成,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因地因城施策,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努力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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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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