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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齐备资金布局 深港通实施进入倒计时

发布时间: 2016-10-21 10:27:01

明后两天,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四方联手进行的有关深港通全网测试将举行,市场上也愈发弥漫起深港通实施倒计时的气氛。

关于深港通相关配套规则已经基本完备,基础制度已成体系。在国庆小长假前,证监会发布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规定援用2014年6月份沪港通原则、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在适用范围、投资者适当性属地管理原则、货币兑换机制等方面做了细微调整。同一天,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交所正式发布与深港通相关的八大业务规则,包括:《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香港结算参与网络投票实施指引》,以及修订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交易规则》。这些文件涵盖了深港通业务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机制和监管要求等各方面,明确了证券公司落实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风险揭示等客户管理的具体要求,确定了在两地规则存在差异、股东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深股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监管各项安排。


其后,证监会于本月14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该指引整合了《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的通知》和《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指引》,并将其扩展到深港通,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时港股通的相关规定。

如此,参与主体、交易机制、信息披露、监管衔接等各方面的制度规则已基本完善。

而早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市场资金早已谋定而动。有关统计显示,香港恒生指数在过去两个月内上涨15%,表明南下资金已经提前布局,促使短期内港股的估值水平上升。但深港通是资本市场国际化,人民币国际化大战略中的一小步,其长远的机会不可小觑。因而,各类金融机构都紧锣密鼓围绕这一机遇谋划。据业界报道,近期发行的深港通概念基金数目近10只,加上已成立和正在申请待批的,未来沪港深概念基金数量有望超过70只。除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亦加强了港股市场的布局,保险和信托资金也纷纷试水借道公募基金专户进行布局,在投资策略上更加丰富多元。

当然,在市场情绪高涨的时候更需要对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为此,深交所除了在节前《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中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股价波动、制度差异以及“老千股”问题外,还于近日推出针对深港通交易的投资者教育专栏,进一步解答交易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问题。俗话说得好,不打无准备之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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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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