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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整肃违规投保境外保险 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摸底与调研工作

发布时间: 2016-10-31 11:16:27

银联国际在上周末两度发声,重申境内银联卡在境外保险类商户合规使用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在进行相关摸底与调研工作。多方针对违规投保境外保险的整肃行动正在持续进行。

近年来,内地消费者购买境外保险尤其是香港保险的金额大幅攀升,引起多方关注。来自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香港保险业的毛保费总额为2075亿港元,同比上升了12.2%。其中,2016年上半年香港个人新单保费为815亿港元。在这815亿港元的个人新单保费中,来自内地访客的新单保费达301亿港元,贡献比高达36.9%,而2015年末、2014年末、2013年末的贡献比分别为24.2%、21.4%、16.1%。

按照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内地居民购买境外投资分红类保险,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是尚未开放的项目。按照监管政策要求,境内发行的银联卡在境外仅可进行个人旅游、消费类支付,不得用于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因此,银联卡在境外仅可用于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不能购买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险。

但近期银联通过商户交易监测后却发现,部分境外保险类商户存在单卡单商户多笔交易量激增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境外保险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近日,银联国际发布了《境外保险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重申相关监管要求及业务规则,保证境内银联卡在境外的合规使用。

银联国际相关负责人解读称,《指引》目前在香港地区试行,适用于境外保险类商户在POS终端、互联网、移动支付等所有渠道受理境内银联卡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境内居民在境外购买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可以使用银联卡支付,其他保险项目严禁使用银联卡支付;二是严格落实外汇政策规定的境外保险类商户单笔交易不超过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消费金额限制;三是强化境外收单机构对保险类商户管理要求,包括准确设置商户类别码、加强商户培训及异常交易监控、强化商户检查等。

在此之前,保监会于今年5月发布《关于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无论是境内咨询、理财、保险中介等机构还是个人,收受境外机构利益,在境内以产品说明会、理财高峰会、理财知识讲座等名义宣传、推介境外保险机构保险产品的行为,或者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险产品者赴境外投保的行为,构成促成交易而开展宣传、招徕的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各保监局应依法予以查实、取缔和处罚。

为掌握非法推介、销售境外保险产品情况,保监会稽查局联合北京保监局近期实地走访了北京地区多家外资寿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摸底调研非法销售香港保险产品的相关情况。

从上海证券报独家获悉的摸底结果来看,保监部门在此次调研中发现,非法销售香港保险产品的参与主体鱼龙混杂,营销手法花样翻新;而且由于参与机构和人员构成复杂,大部分不具备保险中介经营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已扰乱了内地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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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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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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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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