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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将于明年3月实施 影视上市公司发展获利好

发布时间: 2016-11-08 09:14:31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实施多年的《电影管理条例》将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业内人士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将为电影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并助力影视上市公司发展。

助力行业发展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各级政府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支持创作、摄制各类优秀国产影片,地方政府对电影创作、摄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对电影产业采取优惠措施,激励资本投入、降低运作成本;积极扶持电影科技研发、公益放映、人才培养、境外推广等事业发展,为电影产业发展夯实工业基础,培育人才梯队,拓展电影市场空间。

目前,电影产业发展过分依赖票房,票房收入在影视行业收入中的比重达80%以上。而成熟电影市场这一数字仅为30%,其相关衍生产品的占比更大。此前,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电影产业来说,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衍生品市场才有机会成长。

而本次《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等作出了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尊重、保障电影创作自由,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电影行业协会维护成员合法权益。电影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手段,明确违法行为的社会投诉处理制度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

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提出,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和职业技能认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上述举措将进一步助力上市公司做强内容,以及VR技术在电影产业中的应用、优秀创作团队的引进等。以华谊兄弟为例,其投资的点睛动画的核心团队,就是来自梦工厂、派拉蒙等美国好莱坞动画行业的专业人才。

利好上市公司

今年以来,我国电影市场在经历了快速发展之后,市场秩序、内容制作等方面的隐忧逐渐浮现。猫眼数据显示,截至11月6日,我国电影市场实现394亿元票房,同比增长4.7%,仅相当于2015年票房增速的1/10,产业发展进入瓶颈期。

业内人士内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为电影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可以促进产业全面发展。具体看,该法明确了电影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创作原则,鼓励创作优秀电影并对其进行奖励。鉴于“现象级”电影作品的制作、发行团队中大多有上市公司的身影,上述奖励政策或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助力。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推动电影“走出去”方面的规定包括:鼓励通过互办电影节展、合作拍摄影片、选送优质国产影片参加境外的电影节(展)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扩大中国电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国际地位;明确规定国家应该以多种方式对“走出去”的优秀电影的外语译制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外交、文化、教育等部门也应充分利用各自的对外交流渠道和资源,积极推广优秀国产影片。

上述“走出去”相关法规将进一步助力上市公司国际化布局。近年来,华谊兄弟、光线传媒、奥飞娱乐等上市公司加速国际化布局,包括与海外公司合作拍摄影片、投资海外电影参与全球票房分账、国产影片全球化发行等。以奥飞娱乐为例,公司从2014年开始先后斥资6000万美元投资了3部好莱坞大片,其中包括《荒野猎人》,公司将获得每部影片10%的票房分账。

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对于在前一波跨界布局影视资产潮中新入行的上市公司,上述举措无疑创造了更多机会。

不过,《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也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在法律责任中对破坏市场秩序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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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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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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