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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国内四大证券报纸头版头条内容精华摘要

发布时间: 2016-11-10 11:31:41

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不得参与配资业务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为持续强化期货公司合规监管,证监会9日下发通知,要求派出机构督促期货公司加强经纪业务风险管理,密切关注客户风险状况,加强对期货配资活动的风险防范。要求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配资业务或以任何形式参与配资业务,不得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

十年轮回 蒜价沉浮

“今年这轮暴涨让我感到很不安,似乎看到了多年前的影子。”山东金乡蒜商老陈2008年刚进入炒蒜市场便遭受了一记当头棒喝,那次失败让他至今心有余悸。在今年这波暴涨中,老陈把前几年的亏空终于补齐了,而他又把目光投向了生姜这类没有期货盘的小品种。“农产品供求关系的细微变化给炒作提供了机会。”老陈说。

各地“竞速”投贷联动试点 银行投资子公司落地倒计时

针对银行投贷联动试点,知情人士日前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各试点银行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有望年内获批,目前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尽管还需等待最后的“发令枪响”,但最近几个月武汉、天津等地已积极行动起来出台政策,吸引更多银行投资参股当地的科技初创企业。

战略刹车引发生态模式之辩 乐视二次革命是否在讲“新故事”

乐视的现金流危机仍在发酵。在现金流危机被引爆后,围绕乐视“生态模式”的争论再起。在公司11月9日举行的投资者说明会上,乐视网董事长兼CEO贾跃亭表示,乐视到了变革的时刻,从推进速度到实现方式,再到经营策略都将发生改变。

中国经济何以让海外舆论集体唱多

从2002年来到中国工作,中国欧盟商会副主席Mick Adams目睹了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并逐渐步入新常态的过程。“在经过35年的高速增长之后,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是自然现象。中国经济能够保持6.5%-7%的增速是令人赞叹的,同时也消除了欧盟企业的疑虑。”Mick Adams本周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说。

CPI重返“2%”时代 通胀暂无忧

10月CPI反弹至六个月高点,重回“2%”时代,而同期PPI也加速回升,1.2%的同比涨幅创下近五年新高。随着CPI、PPI的持续回升,市场开始担忧通胀压力加大。不过,分析人士普遍认为,尽管物价维持温和上升态势,但通胀短期内无忧,预计短期内货币政策难以宽松。

内地资金逆势抄底港股 深港通或带来更多市场机遇

受美国大选及外围市场剧烈波动影响,9日港股市场大幅下挫。与此同时,内地资金借道港股通大举抄底港股,当日净流入额激增至43亿港元,创下一个半月新高。分析人士认为,在深港通正式开通后,三地市场的互联互通将为投资者带来更多交易机会,而各个市场独有的特点也将满足投资者不同的资产配置需求。

参设基金分羹四川双马股权 华发股份遭监管追问细节

作为所谓“易主概念”龙头的四川双马昨日公告,公司股权转让已完成过户。借助此番易主,四川双马股价已一路狂飙,从8月22日复牌首日的7.71元,最高涨至42元。由此,四川双马股权转让的相关方也引起市场关注,如通过参与设立私募基金分羹四川双马股权的华发股份,便在昨日收到了上交所的问询函,需就相关细节进行补充说明。

林毅夫张维迎激辩:到底需不需要产业政策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转型,产业政策市成为当前最热门的话题之一。11月9日,一场剑拔弩张、硝烟弥漫的辩论在京展开。交战的双方是来自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两位经济学家——林毅夫与张维迎。两位学者围绕着如何定义“产业政策”,国家应不应该制定产业政策实践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10月份投资者信心指数创年内新高

中国投保基金公司昨日发布的《10月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信心调查分析报告》显示,10月份证券市场投资者信心指数达到55.3,环比上升9.9%,创下年内新高。报告指出,投资者对国内经济基本面、国内经济政策以及大盘未来上涨的信心大幅提高是带动投资者总体信心指数上涨的三大因素。

油脂油料业冀望依托期货市场熨平利润波动

一方面,国产油脂的单产相对较低,种植面积减少,油脂消费增长,油料大量进口;另一方面,价格波动影响的因素非常复杂,目前国内的油脂油料压榨行业还是高风险、低利润的行业。在昨日的“第十一届国际油脂油料大会”上,业内专家建议,油脂油料产业相关企业要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和理念,建立以套保为核心的风险价值体系,以应对宏观、供求等相关因素风险。

万科遭机构抛售 近半年累计被卖38亿元

昨日万科A逆势飙涨,下午盘中几度封死涨停板,收涨8.59%,全天放量成交104.8亿元,逼近近三个月的成交额峰值。不过,龙虎榜数据显示,万科A昨日遭机构席位大幅抛售,卖一零买入,大笔抛售13.28亿元。

30个省市细化国企改革方案 北上深领衔

随着国企改革配套方案接连下发,地方国资国企改革进程也在持续加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包括山东、江西、重庆等30个省市制定相关细化方案。而今年下半年以来,上海、北京、深圳地方国企改革更是全面加速,走在地方国企改革进程的前列。

交易峰值1秒或出5万张保单 “双11”消费保险商家买单踊跃

记者了解到,今年至少有9家保险公司加入了双11保险战场,提供的产品则包含五大类的30多个品种。更重要的是,这些保险大多由电商平台商家买单,消费者只需要关注自己的消费体验。

四大央企签署电煤中长期合同 促进煤炭价格理性回归

11月9日,国家发改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期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中国华电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四大央企签署的首批电煤购销中长期合同及促进煤炭和相关行业持续发展的有关情况。

绿地集团牵手山里寒舍与耀莱集团 加速布局多元化“大消费”战略

在行业利润率不断下行的时代,房地产行业纷纷致力于转型升级。作为龙头房企的绿地集团,近两年转型动作密集,尤其偏向开发与运营并举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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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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