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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内部对微信公众号管理正趋于严格

发布时间: 2016-12-16 10:01:43

临近年末,券商内部对微信公众号的管理正进一步趋于严格。从某券商获悉,近期公司向各研究所、营业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关停一批管理不善、用户较少的微信公众号,同时对留存公众号实施更加严格的备案和审核制度,严防新媒体传播中违规现象的出现。

据上海证券报12月16日报道,某华东中等券商的研究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所在团队运营了近两年的公众号近期或将关停。“公众号是研究团队自己建的,一周更新一到两次,主要用来发布研究报告,同时也作为一个吸引投资者加群互动和线下沟通的端口来使用。”去年市场高峰时,该公众号的关注人数一度上万,目前一般文章的阅读量已经降到3位数以内,按照公司内部关停小、散、乱的公众号的原则,年末这个公众号很可能将弃用。同时,不少券商研究分析团队和营业部的公众号也显示出整改迹象。

据悉,安信证券等券商研究所此前曾传达通知,要求各部门严格管理微信公众平台,防止出现任何合规问题。国元证券则曾明确要求,禁止研究人员私自开设微信公众号。也有一些大型券商表示,公司对公众号的监管一向严格,之前即严格按照报告发放的传统流程进行,近期没有新的整改措施。中信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等则表示,此前一直坚持公众号的报备原则,原则上所有微信公众号都经过了公司出具文件的正式认证,在发送研报等内容前,也要求先经过内部审核,通过外发系统发送后,才可以进入微信公众号发送。

业内人士指出,不少券商除了官方微信、研究所微信外,各子公司、二级业务部门也设有自己的公众号,研究所的不少行业团队都有自己的微信公号,加上各地子公司、营业部设立的各类公众号、微博,单家大中型券商的公号总数最多时可能近百个。国内上百家证券公司各类公众号、微博总量数以万计,其中未经过正式认证、未在公司内备案的数量有可能非常庞大。此外,一些知名宏观分析师、知名研究人士的个人微信公众号的市场影响力巨大,发布的研报浏览量往往在10万以上。

今年以来,监管层对券商研究所合规监管方面和新媒体传播方面的监管力度明显加强。而除了券商内部加强监管外,一些研究所和分析师也呼吁,微信平台自身应加强技术监管和资质审核,在管理好“李逵”的同时,也要防住来路不明的“李鬼”。某新财富宏观研究排名居前的分析师表示,他本人通过个人微信号发布符合合规标准的研报,但微信平台上还有25个盗用他名字的微信公众号在运营,不少微信号上都有“提示加qq号,每天提示3只牛股”等煽动性语言,这些灰色地带如何监管,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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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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