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武汉郑州楼市调控同日再度升级 未限购区域曾量价齐涨

发布时间: 2016-12-22 13:36:31

武汉住房限购新增3区,此前未限购区域曾现量价齐涨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刚刚发布最新的限购文件,武汉市进一步扩大住房限购区域,新增东西湖区、江夏区、黄陂区部分区域。

通知明确划定了新纳入限购范围的区域,具体为:

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京珠高速以东、沪蓉高速以南、府河及宏图路以西);

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江夏107国道以东、沪蓉高速以北);

黄陂区盘龙城片(武汉外环绕城高速以东、后湖以南、岱黄高速以西、府河以北).

通知规定,新政自12月22日起执行。

这意味着,武汉除新洲区、汉南区以外的大部分区域,本市户籍家庭禁止购买第三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则需要连续在本市缴满2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才能购买首套住房。

尽管该政策于12月21日晚出台,但不少人表示在意料之中。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该通知明确表示,扩大限购范围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促进武汉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事实上,从武汉9月份执行限购政策以来,历经三次加码,限购区域楼市的确立竿见影,降温效果明显,但不在限购区域的新城区则量价齐涨。

12月1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武汉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涨幅为1.6%,尽管涨速放缓,但涨幅排全国第五,仅次于泉州、扬州、韶关、西安,高于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和南京、杭州等热门二线城市。

郑州限购升级!非郑州户籍买房需缴纳2年以上个税或社保

时隔两个月后,河南省郑州市限购政策第三次升级。

12月2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郑州市政府获悉,郑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升级现有限购政策,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从明天起(12月22日)实施。

根据新政,不仅在郑州购买180平方米以上住房也要限购,而且外地人在郑州购房需提供在郑州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此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郑州居民,不仅要严格执行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60%的规定外,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

此前,18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并不在郑州市限购的范围之内,也未对外地人购房资格做出规定。

10月1日晚间,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规定,在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内,对以下两种类型家庭,限制向其销售18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①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②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对于拥有本市户籍的购房者,拥有2套及以上房产时,只能购买18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对非本市户籍购房者来说,拥有1套及以上房产时,只能购买18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但是非本市户籍购房者可以通过购买1套房产拥有郑州户口,然后就可以购买第二套房产。

一天之后,10月3日,郑州再次加码楼市调控,要求在限购区域内,二套房贷款首付四成(此前这一比例为30%),首套房首付三成(此前这一比例为20%)。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