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证监会“灭鼠”行动升级:协同机制成利器

发布时间: 2016-12-27 16:20:32

12月23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一番严厉表态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张晓军讲道:“ 近年来金融资管行业中个别高学历、高智商、金融从业经验丰富的所谓行业精英人才严重背离职业操守,成为市场唾弃的‘老鼠’,先后受到法律的制裁,个人前程尽毁,行业声誉受损,教训十分深刻。”

这番表态的背后正是证监会近期会同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防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记者了解到这也是证监会继部署会计师、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市场操纵违法专项执法行动后,开展的第4批专项执法行动。

事实上,此次“老鼠仓”行动中证监会联手公安部并非首次。

近年来,证监会加强了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与线索,查处资本市场重大违法行为,持公安机关刑事追责。在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看来,这是一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密切协同、优势互补的模式,使得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灭鼠”行动

俗称的老鼠仓,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近年来这类案件的比例持续走高。

根据记者从证监会获悉的数据,2016年以来,证监会已向公安机关移送了35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是目前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指出,今年金融资管领域“老鼠仓”多发高发。今年前10个月证监会移送“老鼠仓”案件占比达到50%。

今年“老鼠仓”案除了发生频率高这一特点外,案发领域也在扩展。

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指出,今年老鼠仓的案发领域由公募基金向券商、保险和银行等资管行业蔓延,从业人员共同犯罪、公募和私募内外勾联苗头出现。

一位西部券商的重组业务保代便向记者举例:“今年险资举牌概念股的炒作已经蔓延,举牌中的老鼠仓行为就需要注意。一些资金提前获知举牌信息并建仓,或者除了举牌方公开账户外,还有利用其他账户从事类违法违规交易这些都是‘老鼠仓’。”

对此次证监会联手公安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也指出:“证监会专门强调这些‘行业的精英’显然是有所指的。‘老鼠仓’涉案者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操作违规等获取了更大的利益,对中小投资者构成了伤害。这项专项行动,实际上就是把行政监管跟法律手段相结合,有利于惩治证券期货市场乱象。”

除了“老鼠仓”之外,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日趋复杂多样,严重危害正常的市场秩序。

数据上也有所体现。2015年以来,证监会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证券期货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共计159起,超过此前三年移送数量的总和。其中,2016年1-10月案件移送数量达到47起,比去年同期增长34%,成案率明显提升。

上述证监会人士指出,近年涉嫌犯罪活动趋势的特点除了前述的“老鼠仓”案多发高发之外,还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典型犯罪更趋复杂、新型;利用新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甚至从事“抢帽子”操纵;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法隐蔽,涉案环节从IPO向并购重组蔓延等几项。

联手执法

在各种新形势下,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成为市场所呼唤的趋势,证监会联手公安司法机关也就应运而生。

这其中有三种关键的合作方式,分别是实际操作层面、研究交流层面和制度推进层面。首先是由证监会以专业优势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后续追责。

去年年底原博时基金马乐“老鼠仓”案中便有体现。

彼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乐作出一审判决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裁判生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证监会也全力支持此次抗诉。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改判,判处原审被告人马乐有期徒刑三年。

事实上,近两年来的一些市场高度关注的案件中都能看到双方协作的身影。例如去年股市剧烈波动时利用信息优势、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市场案,“甲醇1501”期货操案等案件。

第二种方式是加强研讨交流推动疑难案件查处。记者从证监会有关部门了解到,近年证监会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违规披露、私募债券欺诈发行、跨境操纵市场等新型案件,多次会同公安司法机关、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进行类案研讨。

比如,在今年12月初证监会和公安部就共同组织了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执法培训班,意在强化执法合作机制,加大执法协作力度。

最后一种方式则是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基础层面的推动。“近年来,证监会一直在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罪的司法解释起草,针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等多项主要证券期货罪名提出刑法修正意见。”

未来,这种协同模式还将继续发挥威力。“双方联手可以实现监管执法的市场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证监会的手段属于行政监管,这一类行政手段的威慑是有限的,无非就是罚款三五十万,或者是暂停某些业务,处罚力度有限,行政监管的威慑力也相对较小,更多是靠监管对象的自律。而加入公安部的力量,就使行政手段加上了法律手段,更多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介入的,更具有威慑力。”董登新指出。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