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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权威媒体密集发声:支持IPO发行常态化

发布时间: 2017-01-19 10:47:37

近期,各大权威媒体密集发声,对IPO发行常态化给予支持。1月1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发了《新股发行不会成为“洪水猛兽”》一文。

文章援引专家观点指出,新股发行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降低银行风险,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其本质上是加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必要举措,因此不应也不会成为“洪水猛兽”。

同日,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也刊发标题为《IPO发行节奏加快无碍A股行情大趋势》的文章指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近期A股下跌行情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有资金链、年关节点等各种原因,不应过度放大新股发行提速的影响”。长期来看,IPO融资有助企业业绩改善、支撑经济增长,是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IPO发行节奏对A股行情的影响不显著。

而新华社更是在近期接连播发了三篇文章,支持IPO常态化。

1月15日,新华社播发的《IPO常态化真的有那么“可怕”吗?》一文中,记者援引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单祥双的观点称,从整体募集量和单只平均募集额上看,IPO整体融资量并不大,对资金“抽水”影响相对有限。文章还指出,IPO节奏的加快,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股市的融资功能。

1月17日,《如何看待新股发行常态化?》一文则再度表示,新股发行是源头活水,只有活水长流,才能得清渠如许。

文章表示,不过,新股发行常态化对“庄家”、职业炒新者、垃圾公司等股市投机者确实有影响。多因素叠加下,股市略有下跌时,新股发行便会再被提起。文章分析指出,股市行情下跌,投资者不论大小,大部分都面临资金缩水、利益受损等情形。这一方面是股市依市场规律而进行调整,另一方面也与中国资本市场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有关。除了新股发行常态化之外,还要加快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股市投融资相关问题。

为此,文章透露,目前监管层正在研究再融资相关政策.

1月18日,新华社又播发《“天量”再融资叠加野蛮减持 A股两大“出血点”该如何堵住?》一文进一步指出,“天量”再融资和野蛮减持才是A股两大“出血点”。文章强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有赖于资本市场健康的肌体。对于年轻的A股而言,完善新股发行和退市制度重建新陈代谢机能之外,堵住疯狂再融资和野蛮减持两大“出血点”,已成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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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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