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万科董事会换届前的裁定书乌龙背后:宝能或无缘董事会改选

发布时间: 2017-02-07 16:21:25

2月6日晚间,有媒体称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一时间该消息在网络上转发频率颇高。

上述文章称,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万科工会胜诉后;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知名律师许峰对此指出,该裁定并不涉及判决结果,也看不出判决结果为何,仅仅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管辖权异议程序。不能说宝能增持无效。

但是,在3月即将进行万科董事会改选的关键时间点前出现这一消息,无疑也搅动了各方的敏感神经。

民事裁定仅针对程序性问题

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发现,这份《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6)粤03民辖终3184号,裁定日期为9月20日,发布日期是在2016年11月28日。

该裁定书显示,上诉人钜盛华、西部利得基金因与被上诉人万科工会委、原审被告前海人寿保、泰信基金、南方资本、原审第三人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依法裁定撤销(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对于宝能系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深圳中院认为被上诉人万科工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钜盛华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驳回此上诉,维持原判。

简单来说,也就是宝能系认为万科工会起诉一事不应由深圳市罗湖法院管辖,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管辖,不过在上诉的过程中,深圳市中原裁定该事件仍有罗湖法院来处理。

不过,该判决并未提及原“(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而中国裁判文书网亦并未公布这份裁定书。

(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案于2016年7月4日曝出,即万科工会起诉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万科工会的诉讼理由主要有三个:钜盛华、前海人寿等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裁定书并非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仅仅涉及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而据澎湃新闻查阅,目前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受理中。

深圳市一位法院人士对此表示,此事只是宝能提出管辖权有异议,认为不应该在罗湖区法院审理,但被法院否决了。之后他们又上诉到中院,中院认为罗湖区法院具有审理权,故此否决了申诉。

裁定书背后的大招:宝能系无缘万科董事会?

不过,有关注此案的分析人士指出,在万科董事会改选前夕这一关键时点公布这样的裁定结果,相信不是偶然为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40条,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执行过程中,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和个别实体性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主要解决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对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涉及实体性问题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民事裁定作出非终局性的判定。

而从上述民事裁定书中可以看出,万科的诉求包括了“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据此前披露的万科工会起诉情况显示,万科还表达了在改正前,不得就万科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在改正前,万科不承认、不接受宝能方面在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等诉求。

这就意味着,如果法院审理过程中这一诉求被裁定获得支持,则作为大股东的宝能系将无法参与3月的万科董事会改选。

1月20日,华润完成转让万科股权给深地铁集团后,万科的股权结构将形成新的格局,宝能、深圳地铁、恒大在万科的持股分别为25.4%、15.31%、14.07%,位列万科前三大股东。而恒大虽然明面上持股仅有14.07%,但若加上疑为其盟友者所持H股,恒大所能控制的万科股份可能超过16%。另外,股权之争其他重要角色中,安邦持股6.18%,万科管理层通过金鹏资管计划持股4.14%,万科企业股中心通过德赢资管计划持有3.66%,万科工会持股0.61%,自然人刘元生持有的1.23%股份。

根据万科公司章程规定的累积投票制规则,持股3%以上并连续持股180天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而包括宝能系在内的几大主要股东都满足这一条件。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要想在万科董事会获得席位至少持股量在8.4%以上,以此测算,“宝能系”应能获得3个董事会席位,深地铁、恒大、万科管理层能获得1-2个董事会席位,安邦的持股份额虽不能确保一个董事会席位,但其仍然能够通过联合其他股东推举董事。而万科董事会改选,将真正决定股权之争的结局。

而一旦宝能系能够安置3名董事会成员,则万科原高管团队的管理自主性几乎很难维持。

需要指出的是,1月13日,宝能系发布一则关于华润股权转让深铁的声明称:看好万科,作为财务投资者,支持万科健康稳定发展。

这一声明中将此前宝能系举牌万科时用的“战略财务投资者”改为“财务投资者”,战略二字取消暗含宝能有意放弃对万科管理权的争夺。但这一声明显然并不能让万科管理层放心。

略有参照意义的是,在同样由险资控股的地产商金地集团中,前两大股东生命人寿和安邦人寿分别在董事会拥有一名成员。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