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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有望统一监管标准:打破刚兑限制杠杆 消除多层嵌套

发布时间: 2017-02-22 14:12:25

《征求意见稿》核心包括打破刚性兑付,限定杠杆倍数,消除多层嵌套,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等。

“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绝不是一句空话。周二,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共同参与制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流出。第一财经随后向监管机构确认了《征求意见稿》的真实性。

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频繁等重点问题,《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共30条,核心包括打破刚性兑付,限定杠杆倍数,消除多层嵌套,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等。

目前,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的工作还未进行。一位银行资管人士分析称,《征求意见稿》是一个纲领性文件,除杠杆比例限制、投资集中度限制、风险准备金要求外,其他相关内容都需要更明确的细则。前述相关要求均在市场预期之中;而资管产品不得投资资管产品、自有资金不得购买资产产品等内容预计还将进行调整。

市场人士认为,短期来看,该文件对市场情绪的影响可能不会太大,甚至不排除会修复市场对监管过于悲观的预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收益和风险均由投资者享有和承担,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从监管范围来看,《征求意见稿》并不仅仅针对银行理财,而是囊括了所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

该银行资管人士表示,监管原则上打破了原有的按机构类统一规制的方式,而是根据募集方式,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含小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然后按照募集方式进行分类统一规范。例如,以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公募产品,因此应采用一致的监管规则。

具体而言,资产管理产品可投资的资产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权、金融衍生品、境外资产。资管产品禁止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投资其他非标资产需符合监管部门限额管理,并禁止期限错配等。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固定收益类、股票及混合类、其他类产品的杠杆倍数分别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限制。

前述银行资管人士认为,杠杆限制在预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场预期的一致。但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也可以继续做结构化产品,这一点银监会有不同意见。另外,如果按产品类型统一监管,定期开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闭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严格禁止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机构一层委外投资例外)。禁止金融机构提供旨在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这一条与现有较多业务模式冲突。例如,银行理财产品和券商资管计划投资信托,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券商小集合、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公募基金等都属于资管产品投资资管产品。特别是,传统类型的资管产品投资公募基金是正常的运作方式,一般没有刻意的监管套利,如果不进行豁免则有失偏颇。”该人士指出。

前述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也指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产品未算到资产管理产品中,而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也是市场上比较多的产品,这是《征求意见稿》中不足的部分。

前述银行资管人士表示,从流传出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大致的监管路线已经较为清晰。即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所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指导意见,然后各监管机构制定各类产品的具体监管规则,按照募集方式进行分类统一规制。

金融监管研究专家孙海波表示,如何协调微观监管和央行的宏观审慎职能是整个资管行业监管格局调整的核心。所谓微观审慎的监管主要是银、政、保三会,尤其是三会负责具体政策执行的各地监管局。

他称,从近期央行推出的宏观审慎框架看,显然央行致力于更广泛地介入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不仅仅局限于传统货币政策角色定位。

央行此前发布的《2016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将宏观审慎监管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并指出“逐步探索更多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纳入宏观审慎管理”。

报告强调,要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以钱炒钱”以及不合理的加杠杆行为。以及“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标准规则”、“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

“如果能多部门协调资管产品登记备案信息的共享,也是‘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所提的统筹协调金融监管中应有之义。”孙海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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