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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强新情况新问题法律研判

发布时间: 2017-03-10 17:38:55

资本市场新事物、新业务、新业态层出不穷,监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纷繁复杂。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从证监会了解到,证监会加强从法律角度对场外配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利用信息优势、技术优势操纵市场等资本市场新型违法犯罪形态相关问题的研究,为监管执法提供法律上的服务、支持和保障。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年,证监会法制工作部门共提供法律咨询、会签审查等各类法律意见500余份,各派出机构法制工作部门(小组)共提供法律意见2230余份,证监会系统法制工作部门共形成约280份资本市场法制研究专项报告。这些法律意见和研究报告,为保障和提升证监会系统的监管执法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证券期货矛盾纠纷数量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类型日益复杂。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2016年证监会会同最高法院联合下发了有关通知,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推动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并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应该说,这是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主体,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福音”。

为中小投资者带来“福音”的还有针对欺诈发行案件中的先行赔付制度“试水”。在积极支持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证监会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进欺诈发行先行赔付的试点探索工作,以切实有效地维护受到侵害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在欣泰电气案中,有关各方当事人正在证券业协会的组织下,研究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为统筹应对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对法制工作的挑战,提高资本市场法制研究的质量与效果,更好地服务监管执法需要,证监会设立了首届资本市场法制课题研究计划,标志着证监会有了部级法制课题研究平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称,首批已确定“完善证券期货刑事犯罪法律制度研究”、“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三项课题,分别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承接并签约,组织有关权威专家学者开展研究。同时,证监会还支持中证金融研究院设立了证券期货法律研究中心,成为资本市场法制研究的一个新平台、新基地。

此外,证监会在加强境内外资本市场法制工作交流方面也有新的举措。在沪港通稳定运行、深港通成功推出的背景下,内地与香港地区监管部门之间包括法制工作层面在内的监管协作和工作交流显得尤为迫切。2016年,正式建立了证监会法律部与香港证监会法律服务部之间的双向沟通交流机制。据了解,最近双方已共同举办了首次研讨会,对一些双方关心的重要法律问题交换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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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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